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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

农村拆迁安置协议的签订主体是谁

一、农村拆迁安置协议的签订主体是谁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需要同住人签字。 拆迁公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一)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三)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四)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的。 公房承租人死亡的,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确定新的房屋承租人,拆迁人与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私房产权人死亡的,由房屋继承人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二、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

  (一)拆迁补偿协议是民事诉讼,不是行政诉讼。在民事诉讼中,这类案件的案由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属于最高法院规定民事案由第四部分第十项合同纠纷中的第83小项。只有对政府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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