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很多法律人的印象里,结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通过法定继承来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可见于《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第三项: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所以,如果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遗嘱中没有写明该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则继承来的遗产应认定为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但是,生活中的故事千奇百怪,千变万化。
举例说明:
张三2000年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张三去世时其名下有一套价值300万的房产,但继承人并未进行继承析产。张三的独生女儿张小三在2016年结婚,2018年张小三因为想要把该套房产出售,所以不得不启动该房产的继承程序。
但是,张小三,此时有一个疑惑:这套她现在准备要走继承流程的房产,过户到她名下后,这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她的个人财产呢?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17条和18条的规定,该房产是法定继承,则继承过来后似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实则不然。
为什么呢?
不合情理呀!仔细想想,自己的另一半连面都没见过自己的父亲也就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早在他们结婚前十几年前就去世了,而现在另一半却可以直接因为结婚而取得遗产的一半,这是不符合立法宗旨和普罗大众的价值观的。正如大家下面讨论的这样:
张小三的父亲张三,是在张小三结婚之前过世的,张三是2000年过世,张小三是2016年结婚,张三的死亡时间在张小三结婚前。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等而取得物权】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2015)
41、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按照析产案件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由此可知,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即已开始,被继承人一旦死亡,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即归各继承人取得物权,各继承人对遗产是共同共有。
所以,本案中张小三取得其父亲遗产的时间是在其父亲过世之时刻即取得该房产的物权,而非在其走继承流程变更产权登记时才取得物权。
因其在法律上取得物权的时间是在其父亲过世之时(结婚之前)而非变更物权登记之时(结婚之后),因此,该房产属于张小三的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遗产分割宜早不宜迟
虽然消除了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的顾虑,但是,遗产还是要趁早处理,否则“后患无穷”。
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时间越久,年代越远,继承人的范围“波动”越大。
可能2000年张三过世时,继承人只有张三的女儿、配偶和父亲,但是父亲年数已高,没几年父亲也过世了,张三还有七八个兄弟姐妹,张三父亲的继承份额则由父亲的其他子女继承,再过了几年,又有其他子女过世,如此下来,人数越来越多,房子越来越贵……
综上,我们得到两个重要信息:1. 法定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要看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在结婚之前过世的,则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在结婚之后过世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遗产分割继承,越早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