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13927292033,13927256298

离婚继承

广州离婚律师-婚姻案件中,如何把抚养费提到每月过万?

  平常经常接到客户的咨询,如果双方离婚,抚养费按照什么标准支付,给多少才合理等等类似的问题,相信这也是大多数人碰到的困惑,下文我逐一给大家解答疑惑:

  1、抚养费的确定有哪几种方式?

  抚养费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商确定,一种是诉讼解决。

  协商这种方式比较好理解,虽然婚离了,但毕竟孩子是自己的,一般人都会尽量照顾好孩子今后的生活,尽量满足孩子的生活、学习需要,在能力范围内多支付一些抚养费,通过此种方式确定下来的抚养费数额没有限制,也就是说只要一方自愿给付就好,只要负担得起,给多少都没有关系,法律不予干涉。

  如果协商不成那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此时就由不得双方了,最终对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可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的比例确定,抚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可适当增加比例,但最高不能超过固定收入的50%;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按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是否严格按照非直接抚养方收入20%-30%的比例计算呢?

  许多人都对抚养费的给付有很大误解,明明对方收入很高,但最后判决结果通常只有几千块。这样的错误认识,源自于大家都认为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是严格按照收入的20%-30%的幅度标准执行,但实际上法律并不是这么规定的,现实并没有理想中那么丰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并非必须)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

  从上述的司法解释条文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如何评定抚育费数额的问题上,已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及指引,首先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其次才是双方的负担能力,最后才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考量因素是有一定顺序,这与抚育费的立法本意,即保障子女基本生活为必要,而非父母支付能力为必需是紧密相符的。

  并且,该司法解释条文针对抚育费数额如何判定的问题上,也明确提供了处理的标准,其考量因素是有一定的顺序,首先是考量子女的实际需要,其次才是负担能力,且须考虑双方的负担能力而不仅仅考量一方,最后才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再有,在上述标准中,该司法解释条文多次提到“实际”二词:“实际”需要、“实际”生活水平,由此说明抚育费数额的判定是要有客观事实的依据,也即孩子生活在当地,站在当下的经济环境中,确实需要这么多生活费,而不是臆想的、猜测的。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这里的医疗费是指一般疾病门诊费用、常规性医疗所产生的费用,并不包括大额手术费或住院费;教育费是指国家规定的公立或民办教育机构按规定收取的费用,为实现受教育权利所支出的基本费用,一般学校无疑均能实现;生活费是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

  所以,法律仅为保障子女在生活、教育和医疗方面的基本权利,保护维持正常生活的普通大众标准。这法律条文还有另外一个含义,也就是说,若当孩子发生重大支出(重大教育、重大医疗)时,可另案起诉要求对方承担,即不包含在平常的抚养费内。

  所以,这就是为什么一方收入较高的情况下,法院往往不按照一方收入的20%-30%判决的原因。

 

  2、是否意味着抚养孩子一方也应承担部分抚养费呢?

  这个问题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抚养费应当由双方承担。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携带孩子一方将其价值体现在对孩子的日常照顾之上,而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将其价值兑现在支付抚育费之上,两者的价值大体上是相等的。所以,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应承担抚养费。

  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均有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尽管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因照顾孩子付出了精力,但其仍需支付孩子抚养费,只是可以适当承担少一点的比例。

  我本人赞成第二种观点,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尽管付出了大量的人力去照顾孩子,但是并不免除其抚养孩子的义务,所以抚养费也应当承担部分,不应全由不与孩子共同生活一方承担。

 

  3、那实践中,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如何才能提高抚养费的数额呢?

  在法庭上讲求的是证据,而不是耍嘴皮子,尽管自己所说的都是事实,但是若没有证据支撑,对方也不承认的情况下,法庭还是不会采信的。

  全面的证据对提高抚养费的数额非常关键。从上面我们谈到的内容可知,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关键是看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再到双方的负担能力,最后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所以,在实践中则按照这三个参考原则来准备证据。

  一、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

  从孩子的生活费、学杂费、医疗费三个方面去组织证据。首先是生活费,具体可提供孩子日常生活所产生费用的发票、合同等证明材料,如学校的餐费、托管费等。

  其次是学杂费,具体可提供孩子缴纳学费、补习费、购买学习器材所产生费用的发票、合同等证明材料。

  最后是医疗费,有些个案中,孩子可能会存在某些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则可以提供疾病诊断证明、病历本、就医发票等证据证明支出。

  二、双方的负担能力

  若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有固定工作,则可以要求对方出具收入证明,但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有些私人企业存在造假的可能,所以还要结合对方的银行流水分析,防止造假。

  若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没有固定的收入,通常是做生意开公司,那这种要结合对方的银行流水、名下资产、消费习惯以及同行业的收入予以确认对方的收入和给付能力。

  三、当地实际的生活水平

  在一线城市和在三线城市的生活水平是不一样的,这个会是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考虑的因素之一。所以,在准备证据的时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孩子实际生活地点在何处。

 

  实践中,争取抚养权或抚养费的案件,需要律师和当事人付出大量工作,才能有好的结果。证据准备越充分,工作做得越细致,机会才越大。

Copyright © 2019-2025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