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不存在自动解除一说。法律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由民政局颁发离婚证双方婚姻关系即解除。如果协议不成就只能选择诉讼离婚(协议不是前置程序),即通过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得考量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请求判决离婚一方是否能提供充分证据。综上,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要经过相关的程序,通过相关部门,婚姻关系才能解除,而不存在自动解除这一规定。分居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无法同居的。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还有的情况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 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不能累计) 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 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条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别居住。但是,这种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他们可以利用种种办法,来满足夫妻之间的相互需要。所以,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1)请求离婚一方得主动提起诉讼,对于民事纠纷法院不告不理,如果当事人以“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由主张离婚,那么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你的诉求,法院是不会主动审查你是否需要离婚的。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如果存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事实,那么你得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你们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比如提供分居协议、异地居住证明、租房合同等证据证明分居的事实,另外还要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感情不和的事实,否则你可能会因为举证不能而被驳回诉讼请求,不仅不能自动离婚,法院也不支持离婚。案例原告:饶某,被告:易某 原、被告于2005年11月在国内自行相识恋爱,之后每月见面一至两次。被告曾经为原告申请日本留学未能成功。2007年4月23日,双方在国内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辞去工作到国内上海与原告共同生活。之后双方因原告再次赴日本留学事宜和在国内购房以及原告工作问题产生了分歧。2008年夏天,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原告从家中搬离,2009年1月搬回。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各方观点
原告饶某观点
饶某认为,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女方婚前未经深刻了解而仓促结婚,婚后因为性格、爱好、文化以及年龄差距较大,双方很少交流,经常一、两周不说话,导致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原告曾提出外出工作、上海购房以及到日本留学等事,均遭到被告的反对,双方为此不断争吵。特别是被告经常酗酒,并且经常侵犯原告的性自由,强迫性行为。2008年夏天双方吵架后原告已经搬出双方的住处,双方已经分居很久,虽然之后搬回,但是很快发现双方的感情依旧无法修补,现原告认为双方已经无法继续生活,婚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被告易某观点
被告认为,双方相识后经过一年半的恋爱才登记结婚,婚前基础牢固,被告曾经按照原告要求为其申请日本留学,只是因为日本法务部门拒绝才未成功。被告原在日本工作,为了原告才来上海工作至今,并且每月给原告四万人民币作为生活费。目前不同意原告去日本留学的原因是自己年龄已大,不能频繁更换工作。婚后不同意原告买房系因为房价偏高,投资房产风险太大,且公司已经免费提供住房居住,且被告在日本也有房产,被告认为,双方共同生活已有七年,感情深厚,自己又是再婚,很珍惜这份婚姻,虽然2008年双方吵架原告搬出房子,但是2009年1月原告已经搬回来与其同住,双方感情状况很好,目前不属于分居,故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观点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具备一定的婚前感情基础,结婚也已七年,当已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当共同珍惜,不轻易放弃。婚后,双方虽产生矛盾,但主要因琐事及沟通不畅所致,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若双方加强沟通,妥善冷静处理并换位思考,则当前夫妻感情危机是可以化解的,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鉴于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虽然2008年夏天原告就已经搬出双方的住处与被告分居,但是由于2009年1月原告又搬回了住处,双方分居期间发生了中断,故法院没有据此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破裂,故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请。类似的案例我们也会遇到很多,甚至有人认为,只要双方分居满两年双方就自动解除婚姻,无需法院判决。还有人认为,只要双方分居满两年法院就一定判决离婚。其实这统统都是对《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