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未婚同居的现象逐渐增多,同时越来越多的人也意识到“婚姻有风险,领证需谨慎”,因此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以“同居而不婚”的形式规划自己的人生大事。也有人认为,未婚同居是婚姻的先导程序,经同居的磨合再进一步确定是否正式缔结婚姻关系以规避婚姻的种种风险。然而,一旦分开大多数人达不到“好聚好散、分开后依然是朋友”的境界,解除同居关系时往往引发诸多争议,涉及到各方面的法律问题。
在私法自治的民事领域“法不禁止即自由”,我国《婚姻法》并没有禁止婚前同居及非婚同居,因此非婚同居不属于违法行为。需注意的是,本文所指的同居关系仅指一般意义上的未婚同居,一方已婚而与他人同居的构成重婚非本文讨论范围。
经典案例:
2008年农历8月份,张某(男)与刘某(女)未经登记就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刘某陪嫁物品有席梦思床一张(张某出3500元,由刘某敏购买)、条几柜一套、沙发一套、组合柜一套;共同财产有豪爵125型二轮摩托车一辆;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2008年12月份,刘某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返还财产。
案例分析: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以1994年2月1日为是否按事实婚姻处理的时间节点,即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其构成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此后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不构成事实婚姻,按同居关系处理。此外,若当事人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因为同居关系的解除完全由其自行离开便自行解除,无需他人介入或干涉。但若涉及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且在分割财产时,应当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妥善分割。在本案例中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错误,他们之间实质为同居关系,法院之所以受理是基于案件涉及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分割。
本案经过一审及二审,法院认为张某虽与刘某以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因其尚未达到法定婚龄,故其婚姻为无效婚姻(即便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其也仅适用同居析产纠纷而非离婚纠纷)。最终判决同居财产条几柜一套、沙发一套、组合柜一套,豪爵125型二轮摩托车归张某(男)所有,张某称为刘某办化妆品店提供20000元资金,所提供证据不力,不予支持,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那么,同居期间的财产到底该如何分割?
法院在处理同居关系析产案件时,一般会比照解除婚姻关系时的原则妥善分割。但对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而非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处理。简而言之,一方能够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在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当然,若一方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