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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继承

广州离婚律师-离婚后,另一方不付抚养费怎么办?

  现实生活的压力和琐碎,日久天长的摩擦和矛盾,导致现下离婚率日趋增高,对于子女抚养费的案件也随之增加,本应幸福和谐的家庭,分崩离析、对簿公堂。其实,无论哪一方胜诉,孩子都成了牺牲品。那么对于一方不支付抚养费,该如何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法官又是如何裁判呢?请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张女士与孙某原是夫妻关系,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3年6月在海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男孩(原告)由张女士抚养,被告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但是离婚后,孙某却迟迟未履行协议约定,张女士多次催要抚养费均未果。一气之下,张女士代理7岁的儿子将孙某告上法庭。

  被告孙某辩称,因离婚时孙某分得120 000元财产,还有“低保”,故当时有能力支付此笔抚养费。但这四年里疾病缠身,没有经济来源,“低保”也被取消,因此现在没有能力支付每月400元的抚养费。并且孙某要求经常探望孩子,并没有得到张女士的允许。故孙某称其不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也是情有可原的。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张女士与被告孙某协议离婚时已约定由孙某每月支付原告孙XX抚养费400元,该约定合法、有效,孙XX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孙某虽曾有患病的事实,但相关病案并未记载孙某所患疾病使其不具有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降低,故孙某的答辩理由无证据证实且无法无据,本院对其答辩理由不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孙XX抚养费共计9 600元(2015年3月13日至2017年3月13日期间);

  二、被告孙某于2017年3月起,于每月13日前给付原告孙XX抚养费400元,至孙XX十八周岁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说法

 

  我国的婚姻法及对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相关问题日益完善,对离婚当事人的权益充分保障,同时对子女抚养问题也越来越重视。家,本应是孩子温暖的港湾。父母,应该是孩子吸收爱的养分。一段婚姻的解除,对于父母而言可能是一种解脱,但是对子女可能是不可逆转的伤害。如果一个家庭中的爱日渐冷却,父母在争吵中暴露出人性的丑陋,这对孩子的身心成长必定是百害而无一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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