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财产的法律规定
1、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2、夫妻一方财产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夫妻一方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区别
夫妻一方财产主要有三类:(1)婚前财产;(2)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3)一方因消极被动的事实而获得的特定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本质即婚后双方共同或者一方通过脑力或体力的劳动而积极创造的财产以及因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产。
二、因遗赠抚养协议而获得的房产的归属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是赠与合同还是劳务合同或者其他的双务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也就是说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中接受赠与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对方可以撤销赠与。且该条规定是在《合同法》第十一章“赠与合同”内。由此可见,遗赠扶养协议本质上还是一个赠与合同。
并且,从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可以看出,接受遗赠的是夫妻一方,而不是双方。
既然遗赠扶养协议是赠与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赠与合同,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因遗赠扶养协议而获得的房产就应当属于夫妻一方财产。
但是,这么理解并非没有瑕疵。上文讲到,婚后双方共同或者一方通过脑力或体力的劳动而积极创造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接受遗赠财产的一方之所以能够取得财产是因为其履行了扶养义务,而履行扶养义务正是一个积极的行为,且正是有此积极行为才获得了遗赠的财产。根据这个逻辑,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付出的扶养“劳动”所对应的其获得的遗赠财产的份额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