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吕某和刘某系夫妻,育有二子,大儿子吕甲,小儿子吕乙。二人共有住房是一套位于和平区的房屋,银行存款20万元。
吕甲因为工作繁忙,无暇顾忌父母,对父母日常的关心和照顾都不够,二位老人选择与小儿子吕乙同住,平日的生活起居均由其照顾。夫妻二人生前曾口头表示将房产和银行存款留给吕乙,但未有书面材料。
2015年,吕某和刘某相继去世,兄弟二人因父母所留遗产的分割问题发生矛盾。
吕乙就以上案件事实向律师咨询,提出:其父母曾口头答应将遗产全留给他,口头承诺是否有效?自己可以分得多少遗产?希望律师全面分析以后,给予专业的咨询意见。
【律师分析及解答】
其一、【口头遗嘱效力】律师认为,遗嘱有四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其中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并且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见证,口头遗嘱才有效。在本案中吕乙父母并不是在情况危急下所做出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见证人在场,不符合口头遗嘱的法定情形,故,该口头遗嘱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其二、【遗产分配】通过前述得知口头遗嘱已经无效,两位老人生前未立遗嘱,此种情况应遵从法定继承,两个儿子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原则上两人是等额分配老人的遗产,但是吕大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但未全面尽到扶养义务,应当少分得遗产,而吕二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并且一直和老人生活在一起,可以要求多分得财产。律师认为,吕二在遗产分割上有权主张自己多分得遗产,吕大少分得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