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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继承

广州继承律师-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条件及后果

  【案例】

  【背景介绍】张某与张某1系姑侄关系,张某无子女,且张某的父母及配偶均于2010年以前去世。

  【《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在2011年2月1日,张某与张某1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约定:由张某1负责张某的生养死葬等,待张某去世后,由张某1继承张某名下的房屋一套。

  【《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张某1未依照协议约定履行赡养义务,致使现今无人照顾张某。

  【咨询问题】张某不愿由张某1对其进行扶养,并欲解除其与张某1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律师分析解答】

  其一、张某与张某1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该《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

  其二、双方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张某1至今没有对张某履行扶养义务,张某也表示,不愿意由张某1对其进行扶养,双方没有继续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可能。

  其三、因张某1至今未履行扶养义务,张某请求解除双方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属于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致使《遗赠扶养协议》解除。

  其四、本案件中,张某可向张某1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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