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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继承

广州离婚律师-返还彩礼纠纷的请求权基础及认定

  在古代,彩礼的意义是作为聘定财物。在当代,代表着男女双方对缔结婚姻关系的一种共同约定。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并不认可婚约,这种约定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当男女双方因为种种原因而分手,关于彩礼的纠纷往往得不到很好的解决。综合法院审理的观点,对彩礼返还认定问题,主要是以下几个内容:

  一、返还彩礼纠纷的请求权基础。

  现行《婚姻法》对婚约和彩礼均无明确的规定,目前各级法院判案均遵循《<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条款的文义来理解,返还彩礼的基本原则是以男女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主要分两种情况:

  (1)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当予以返还;

  (2)已经缔结婚姻关系,原则上不予返还。

  但两种情况例外:一是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二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其中对“共同生活”的理解应当是指双方是否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愿望,结婚后是否共同生活,相互扶持,是否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在综合其他相关因素后作出的判断。对于“生活困难”的理解,应当遵循《<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所称,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二、彩礼范围的认定

  现行法律中虽然未明确规定彩礼的范围,但实践中通常是指为订立婚约所给付的礼金、聘金,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交通工具、家电等。而对于价值较小的比如衣服、化妆品、烟酒等物品,通常不列入返还范围。

  另外要注意的事,彩礼并不是指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的赠送物,由于彩礼与婚姻身份关系建立的依附性,它不同于民法上的普通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通常会赠与对方财物,如果这类财物仅仅是为表情谊,与是否结婚无关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赠与方的返还请求。根据以往的判例,一方收到彩礼后用于共同花费的部分(如筹办婚礼、共同旅游、共同吃喝玩乐等)人民法院一般也会在返还数额中扣除。

  三、影响彩礼返还的其他因素

  我国现行法律并不认可婚约的法律效力,仅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来看,过错并不是影响彩礼返还的因素。但在男方存在重大过错而导致婚姻无法缔结的情形下,如果法律还赋予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权利,会导致女方利益的减损。

  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实践中各地法院通常会酌情将过错行为作为返还彩礼数额的认定标准之一。在遵循法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给付彩礼的数额、彩礼的具体用途、双方的过错等因素,保护女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兼顾公平,酌情判定是否应付予以返还以及应当予以返还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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