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2年,张某出资购买二手商品房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2014年,张某与王某结婚,夫妻共同居住在上述房屋内。后因工作地点原因,张某与王某一直借住张某父母房子,该二手房一直用于出租。
2015年底,政府对张某购买的二手房区域进行征收,征收政策中选择住房安置的,考虑按照原有住房面积1:2安置,临时住房补贴每户每月960元;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市场价格6000元/平米安置。对在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2万元。
张某与王某商议后决定选择房屋安置,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得到奖励金2万元,以及相应的临时住房补贴。
在尚未取得安置房屋前,张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想离婚,双方对于该安置房屋权属以及前期房屋租金、奖励金等产生争议。王某认为上述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
为此,张向律师咨询内容如下:
1、 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拆迁前房租、拆迁奖励款、临时安置补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咨询和分析意见】
第一、 关于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张某在婚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二手房,婚姻存续期间未见张某有将房屋部分赠与王某的意思表示,也不存在将房本增加王某的情形,依法属于张某婚前个人财产。
在房屋拆迁政策中,不论是选择房屋安置还是货币安置,均以原房屋面积作为衡量标准,未考虑实际产权人家庭状况,换而言之,房屋拆迁政策并未针对王某进行补偿,张某结婚与否不影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安置房属于张某 “个人财产替代物”,在没有向王某赠与的意思表示下,财产性质不发生变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 关于房租、拆迁奖励、临时安置补偿的性质
关于房屋拆迁前,房租收入应当认定为张某进行生产经营取得收益,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条件,该收益依法应当认定成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拆迁奖励及临时安置补偿,在政府的拆迁政策中可以看出两项费用的给付标准均以“每户”为单位,属于对产权人家庭的补偿,其补偿性质并不专属于张某,应当认定成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