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花运来 理发遇到阔气女护士
1987年出生的凌志勇,是广东省江门市台山人。初中毕业后就跟随亲戚在台山市城区做红木家具生意,由于小伙子为人诚实可靠,后来独立开店,生意比较稳定。
2013年5月,凌志勇在一家理发店理发时,遇到了年轻美丽的新会中医院护士姜晓丽。
那天,姜晓丽做了一个价值368元的护理,出手大方,表现阔绰。
深入交往后,姜晓丽透露,她虽是护士,但不缺钱。爸爸是台山某单位“一把手”,但由于脾气不好,逼死了妈妈,姜与父亲断绝了往来。也许爸爸有愧疚,不仅经常给她零花钱,还送了她一套别墅、几辆豪车。
说罢,姜晓丽还带凌志勇去了一幢别墅,一楼停了两辆豪车,姜晓丽说:“爸爸送我的。”
凌志勇对姜晓丽的话深信不疑,两人开始了进一步交往。
这年8月,姜晓丽怀孕了,但她拒绝凌的求婚。反复追问后,姜晓丽才说:“爸爸之前给我介绍了一个对象,还收了对方很多钱,我若不从,那些钱咋还?”
正当凌志勇一头雾水时,姜晓丽支招:要不这样,我表姐的身份证在我这,她在办手续移民,我用她的身份证给你登记结婚。不会影响我们过日子,也省得爸爸介绍的男友家人找麻烦。
2014年1月,凌志勇与拿着“表姐”身份证的姜晓丽办理了结婚登记。
疑点重重 “坐月子”也在做生意
领证不久,凌志勇感觉不对劲了:台山人看重婚礼的场面,讲究礼节,但婚礼上,作为本地人,姜晓丽的亲友没有一人参加;婚后,姜晓丽就带了一个2岁的小女孩跟她影形不离,她解释说,这是表姐的女儿,表姐已离婚出国,孩子没人带。
婚后,姜晓丽就没去医院上班了,她经常躲在楼上小房间里打电话,跟天南海北的人联系事情,谈着一些交易。凌志勇追问妻子,姜晓丽说自己在做药材生意。多问几句,姜晓丽就抬高声音责怪凌志勇:我天天这么忙,你还这么怀疑我?像不像男人啊?
3个月后,儿子的诞生打消了凌志勇的顾虑。不过就在坐月子期间,姜晓丽每天仍要打很多电话,打电话时还不要其他人在房间。后来,姜晓丽告诉凌志勇:她最近利用爸爸的关系在做一个药材生意,需要资金很大,四处联系借款。姜晓丽吹嘘说最近这几笔药材生意一本万利。凌志勇找朋友借了200多万,加上自己多年做红木家私积攒下来的钱,凑了400多万元给了妻子,还发动亲朋好友给妻子凑款。
凌志勇借钱时约定了还款日期。到了还款日期,妻子就把钱打到账上,但最多一到两天,她又把钱转走。她解释:这次投资大,资金周转紧张。
此后,姜晓丽隔三差五就要去澳门。2015年8月,凌志勇给姜晓丽电话,发现她又去了澳门,说赢了很多钱……
脑壳大了 自杀留下2500万债务
2015年8月30日,姜晓丽突然在广东珠海一家酒店里自杀身亡。警方在现场发现两封遗书,一封写给前夫,一封给凌志勇。
给前夫的遗书中,姜晓丽写道:我恨你,我嫁给你,你却说我贪财才嫁你……你知我离开你家时有多惨吗?没有工作、没地方住,还带个女儿,我没办法,只好当护士,但月薪只有1000多元,根本不够我养个女儿,只有去骗钱。我不要被你看不起,我要比你有钱……我今天到这一步,是你害了我……
在写给凌志勇的遗书中,姜晓丽充满内疚:老公,对不住,同你结婚,我害了你,你对我的爱,让我觉得自己是世上最幸福的人……
找到姜晓丽弟弟,凌志勇才知道,姜晓丽的妈妈还活着,她爸爸是个普通农民。姜晓丽结过婚,她带在身边的女儿是与前夫所生,前夫富有但刻薄,两人经常吵架,姜晓丽被扫地出门。争强好胜的她一直想要混得比前夫好,四处举债生活。
江门市新会中医院的医护人员告诉凌志勇,姜晓丽当护士没多久,就说其父是卫生部门领导,她四处借款称做药材生意,借一万元一年利率收入超过2万元。刚开始大家不信,后来有人尝试借给她,一个星期后要回本金,她马上给,大家都信了,很快就筹到几百万。
这时,从没见过面的姜晓丽舅舅袁平找到凌,拿出姜按了手印的借款凭据,向凌索要借款!原来,做装修工程的舅舅心疼外甥女,从小有什么要求就答应,听说姜晓丽借钱做生意,袁平借了700多万,又找朋友借了800多万给她。
他们不知道,姜晓丽住的豪宅、豪车,都是租借的。此后,又冒出20多位债主找凌志勇还债。
法院介入调查后发现,姜晓丽前后借了超过2500万元,多数金额流入到地下钱庄。姜的弟弟分析,姐姐估计想高息借来巨额资金,投入地下钱庄赚取利息差,最终血本无归。但这只是猜测,因为警方调查姜晓丽死因时,她的手机里所有信息被删除,她究竟拿巨额资金做了什么,至今成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袁平与凌志勇均承认,姜晓丽提出借款、收取借款时,凌志勇均没有在场,袁平之前也不认识凌志勇,双方从来没有见过面。袁平巨额借款属实,虽然大部分借款也是打入凌志勇的银行卡,但不能认定借款是姜晓丽与凌志勇共同举债,凌志勇本人借的巨额金额也未能收回,袁平也未能举证凌志勇参与借债或者从借债中获得好处,因此,姜晓丽拖欠舅舅袁平的欠款属于个人债务,凌志勇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袁平不服,上诉到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故事曲折离奇,护士的行为应当受到谴责,作为受害方凌志勇所幸没有被法院判决连带承担该2500万巨额债务。
针对本案涉及到的几个法律问题,律师给大家逐一分析:
一、这个故事中,女护士使用其“表姐”的身份和凌志勇办理结婚证,其婚姻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呢?
有人认为,女护士与凌志勇登记结婚,虽然女护士使用虚假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两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都履行了婚姻的权利义务,双方举办了婚礼,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因此该婚姻应当合法有效。如果女护士没有自杀,凌志勇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本案可以直接按照有效的婚姻关系进行处理,可以根据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判决准予或不准离婚。
有人认为,女护士使用虚假的身份证和凌志勇办理结婚登记,法院不应该直接认定其结婚证的效力,因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信息办理结婚登记,该婚姻登记行为存在瑕疵。凌志勇应直接把婚姻登记机关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其婚姻登记行为。
本律师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女护士使用虚假的身份证和凌志勇办理结婚登记效力不应及于两人。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实际确立的是虚构身份信息的人与真身份信息的人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但由于女护士持虚假的身份证件即其表姐身份证骗取结婚登记,该虚假的身份证件不能作为婚姻登记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本案即使是女护士已经死亡,凌志勇依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婚姻登记。
二、如果凌志勇提起撤销该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女护士的“表姐”是否应当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律师认为,女护士使用其“表姐”的身份资料和凌志勇领取结婚证的行为中,女护士的“表姐”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女护士“表姐”婚姻登记身份信息是真实的,我们需以真实身份信息通知“表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女护士提供“表姐”的身份信息也是虚假的,因为其真实身份信息不清,法院就无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三、婚姻登记机关在履职过程是否存在过错?本案因为夫妻一方身份信息虚假,其办理的结婚登记是否应被撤销?
本案中,凌志勇与女护士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交相关身份信息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了谨慎审查的义务,但受技术条件所限,婚姻登记机关无法查验和识别女护士提交的身份证件的真伪,并且我国婚姻登记都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故婚姻登记机关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不存在过错。
女护士持虚假的身份证件骗取结婚登记,该虚假的身份证件既不能作为婚姻登记的依据,也无法确认凌志勇与虚假身份的女护士婚姻登记的真实意愿,导致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在事实上已失去了合法存在的基础,故婚姻登记机关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四、本案广东省江门市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凌志勇无需承担女护士所借2500万巨额债务是否正确?平时如何防范在婚姻存续期间“被负债”?
律师认为,法院判决凌志勇无需承担女护士所借2500万巨额债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前文故事陈述部分已提及,在此不再赘述。另外,凌志勇无需承担女护士借来的巨额债务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其和女护士的婚姻效力存在问题。
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可以说是法院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规则的一个重大改变,该解释的实施对于广大离婚“被负债”受害者来说是重大福音,我们终于可以理直气壮的对另一方说:我不怕你离婚以恶意欠债为要挟,你欠的债我可以不背。
该解释首次提出“共债共签”原则及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债权人举证),可以充分保护夫妻非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有力地遏制夫妻离婚虚假债务的发生。
该解释主要有三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该条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通俗地讲,两个人签名的借条或借款合同才有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即使是一方没有签名,但事后认可,也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换句话说,如果配偶一方签名的借条或借款合同,您不签名,事后也不追认,并且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一般情况下,您是不需要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句话的意思是,即使是配偶一方借款,另外一方没有签名,事后也没有追认,但有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确实用于了家庭日常生活,那么该笔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债权人需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通过分析以上司法解释,朋友们应该知道如何防范在婚姻存续期间“被负债”了。本律师还需要强调:一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于另一方举债要坚持享有知情权;二是对于另一方借款数额巨大,又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千万不要一起签名。尤其是对于另一方借款用途不明的债务,更加不要签名;三是一旦发现对方恶意举债,要及时委托律师处理,以免受到牵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