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先生和赵**恋爱多年,二人于2010年9月按照家乡风俗举办了隆重的婚礼。由于赵**单位对配偶身份进行了一定时间的政审,二人于2011年6月份才办理结婚登记。在此期间,王先生父母以儿子的名义全款出资在西城区车公庄购买了一套二手学区房,登记权利人为王先生。二人婚后聚少离多,感情疏远。赵**于2016年起诉到西城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认为车公庄的房屋是二人举办结婚仪式后王先生父母赠与给两个人的,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王先生同意离婚,但坚持认为该房屋属于自己父母对自己的个人赠与。
法官说法: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这里所指的结婚应当做严格解释,我国法律采取的是登记结婚制,就是只有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登记后才能认定为双方具有法定夫妻关系。根据传统习俗举行的婚礼、仪式、订婚均不具备登记的法定效力。王先生父母在二人办婚礼后登记结婚前全款出资为二人购置房屋,但产权登记在王先生个人名下,可视为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己方子女。故法院据此*终认定车公庄的房屋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驳回了赵**的诉求。
夫妻用父母给的款项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怎么分割?
这种情况主要是父母为子女购房进行了部分出资的情况。关于这一情况,《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为了争取该部分出资的增值部分,大多数当事人都会主张该出资系父母赠与自己一方的个人财产。
甲男与乙女于2013年结婚,婚后五天,甲男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住房一套,总价150万元,其中100万为首付,50万为贷款。其中,首付款为男方之母通过银行转账给男方,再由男方支付给售房人。在离婚诉讼时,双方共同还本金3万元,利息1万元。双方均认可现房屋价值250万元。
对于这一判例,法院认为,甲男与乙女于婚后五日购买房屋,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之母明确表示该转账是向男方的一方赠与,法院认可,考虑到男方对房屋占有较大份额,故判决该房屋归甲男所有为宜,甲男按照增值比例及女方所占份额给付女方折价款,剩余贷款由男方负责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