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13927292033,13927256298

离婚继承

广州离婚律师-离婚案件中对夫妻一方的不合理支出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张某和梁某为夫妻关系,两人于2005年结婚,婚后育有两子,为方便照顾家庭,梁某婚后当起全职太太,在家里负责照顾两儿子。张、梁两人婚后感情尚可,但在2015年时,梁某发现张某有外遇,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并导致感情破裂。由于财产分割以及两儿子的抚养权问题无法协商解决,双方就离婚一事拖延一年多的时间仍无法达成一致,最终,梁某在2016年选择向法院起诉张某,请求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诉讼过程中,梁某向法院提供由张某持有的数张银行卡账户,要求分割银行卡内财产。随后,张某只向法院提供数张银行卡近1个月的银行流水,银行卡余额总计12万元,并同意分割余额。而就在此时,梁某提出异议,梁某认为张某经营数家公司,每年享受公司分红数百万元,且双方婚后并无大额支出,张某存在转移夫妻财产的嫌疑。于是,梁某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要求调取张某上述银行卡的历史交易明细。

  随后,法院依照梁某的申请,以诉讼提起之日倒推一年为时间节点,调取该一年内张某所有银行卡的交易明细,并交由双方进行质证。梁某经质证核查发现,张某在该一年内1万元以上大额支出共计330多万元。法院在再次开庭时,要求张某解释上述大额款项去向,张某辩称已作日常消费花费掉,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最终,法院对张某的辩解不予采纳,并将该330多万认定为不合理支出,由张某补偿一半(即150多万)给梁某。

  何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张某经营数家公司,且享受公司分红,该收入属于属于生产、经营的收益,故梁某有权要求银行卡内资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不合理支出该如何认定?

  首先,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数额达到多少属于不合理支出,不合理支出实际上指的是家庭生活以外的消费或转账等行为。对于不合理支出的认定需结合离婚当事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家庭日常支出情况以及当地生活消费水平等因素相结合,同时也要对不合理支出的时间节点和理由予以考虑。

  对于银行卡历史交易无法举证时,该怎么办?

  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未必能对另一方的银行卡收入、支出进行举证。此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但需注意的是,申请调查取证应当提供银行账号、户名等基本信息。

Copyright © 2019-2025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