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某来到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咨询其父生前留下的一份遗嘱,李某想根据遗嘱内容继承父亲房产。公证员发现遗嘱中牵涉财产的只有一句话,即“我死后,我住的这套房子归我的小儿子李某所有”,而李某的父亲所住房屋是与李某的母亲的夫妻共有财产,李某的母亲是在其父亲去世前去世的,房产证登记在李某的父亲名下,但在这种情况下,其父亲遗嘱中处分的财产不完全属于其个人所有。
公证员向李某详细解释,“您父亲所住房屋是您父母的夫妻共有财产,在其去世时,您母亲享有的那一半房产还未进行分割,您父亲不能对全部房产进行处分。其次,您父亲的自书遗嘱所指向的财产不明确,没有标明地址、产证号等。自书遗嘱处分财产是法律允许的,但问题是自己书写遗嘱时,常因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来写,最终导致遗嘱无效。”
公证员告诉李某自书遗嘱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一般要注意以下几点:要写明立遗嘱人的个人情况,比如姓名、性别、年龄等,最好写上身份证号;要写明立遗嘱人财产的情况,比如房屋的坐落、房产证号,动产的基本情况(如车辆的型号、车号、机动车登记编号)等;要写明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号)以及继承人和立遗嘱人的关系,还可以写明仅留给继承人一人继承,与他人无关,或与其夫或妻无关;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比如自书遗嘱要亲自书写,有立遗嘱的时间和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字,自书遗嘱可以请2至3名没有利害关系、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见证人,并在遗嘱上签字。
鉴于以上,公证员建议当事人去法院诉讼,由法院来确认该遗嘱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