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共同财产的归属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依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规定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3.离婚前按揭购买的房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但以共同财产还贷,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判决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共同还贷的款项及相对于的增值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4.夫妻其中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购买方出于不知情并支付合理对价的,其取得房屋所有权,出卖一方系无权处分,由其对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5.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的,人民法院查明确属共同财产的应依法予以分割。
6.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8.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双方均有上述过错的,请求赔偿法院不予支持,且赔偿请求只能向过错方主张,不能向第三人主张)
9.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