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夫妻间发生的借贷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
夫妻间发生的借贷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这一问题,可从借款合同生效要件进行分析:
根据借款合同生效的基本构成要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借款合同生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偿还本金,约定借款利息的一并偿还利息。夫妻双方只要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就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婚姻关系对借款合同的效力并不产生影响。夫妻之间借款后,理应按照借款协议内容偿还借款。
另外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中夫妻财产理论,夫妻财产制度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独立财产制,夫妻对自己的独立财产有完全自主支配的权利,可以进行处分,将其用以借贷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支配自己权利自应得到法律之保护,借款人应将从贷款人处所借款项予以偿还,履行还款义务;另一种情形,夫妻一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用以借款给另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之间在签订借款协议之前,已经达成了一种合意的意思表示,即双方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为一方的个人独立财产,然后才又达成了对此财产享有独立处分权的一方将其借款给另一方的意思表示。如果双方之间用以借款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借款人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定的处分权利,实无向贷款人签订借款协议之必要。[16]
反观16个样本判决,其持有的一个共同的判决基础即,符合借款合同成立生效要件的夫妻之间的婚内借贷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按照借款合同成立生效的基本构成要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签订借款合同,且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人应依约还本付息。
(二)特殊:原被告为夫妻关系的民间借贷案件在审理时有何不同之处
分析样本案例可见,对进入诉讼的原被告为夫妻关系的婚内借贷案件,除了按普通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中,将是否达成借款合意、贷款人是否依约履行交付借款义务等作为审理要点外,[17]还存在着是否还要将“借款属于谁”、“借款能否还”这两个问题作为此类案件审理要点,以及是否根据这两个问题(或其中之一)的审理情况,决定最终能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分歧。
“借款属于谁”即借款在出借之时是否属于夫妻间贷款人一方的个人财产。共有6个样本判决[18]将借款是否属于原告(贷款人)一方个人财产的认定情况,作为判决是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决定性理由。“借款能否还”即夫妻间借款人一方是否有个人财产来偿还原告。共有3个样本判决[19]将借款人一方是否有个人财产来偿还原告作为判决是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决定性理由。这两个问题都是基于因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一节,夫妻财产在大多数情况下均为共同共有制(除法定例外情形)所产生。[20]换言之,如果原被告之间均为财产各自所有制,或既有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也有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那么前述这两个问题就无存在空间。
对于将借款在出借之时是否属于夫妻间贷款人一方的个人财产(即借款属于谁)作为此类案件是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审理要点的观点,[21]笔者并不认同。
无论从事实角度还是从法律适用角度分析,应将夫妻间借款人一方是否有财产来偿还原告(即借款能否还)作为该类案件的审理要点,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22]只要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为借款合同的借贷双方,且贷款人依约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那么贷款人就可因借款人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而主张权利,其诉讼请求亦应获得支持。在普通的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中,虽然庭审调查也会询问原告提供的借款资金来源,但并不会因借款是否归属原告个人所有从而决定支持其诉讼请求与否。如前文所述,原被告为夫妻关系的婚内借贷本质上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故笔者不赞同因无证据证明提供借款时该借款属于贷款人一方个人财产,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其次,婚姻法确定了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制度——除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因人的结合关系紧密,故为了维持共同共有关系的稳定和谐,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23],允许分割为例外——即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出现需要分割的重大理由时才可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度作为物权法规定的共同共有的一种形式,也遵循着这一原则,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第16条[24]和第4条[25]即是分别对共有基础丧失——离婚,以及出现需要分割的重大理由——严格限定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前提之下的两种情形,一是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笔者认为,虽然从法律关系来看,原被告为夫妻的婚内借贷纠纷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但如果仅作为普通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下判,[26]虽然是最简单的处理方式,但到了案件执行阶段,几乎不可能不遇到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处理问题。因此,从纠纷整体解决角度出发,案件审理过程中确需考虑到此类民间借贷案件的特殊性,在夫妻间为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因原被告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原告(贷款人)的胜诉权受到阻却。换言之,当夫妻间的借款人一方除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外没有个人财产(或其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贷款人),且不满足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时,由于被告客观上因无法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贷款一方,原告的胜诉权因此被阻却,只能待条件成就时[27]另行主张。
(三)小结:何种情形下可以支持此类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
通过前述分析,对于原被告为夫妻关系、涉诉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原告不要求离婚仅要求被告还款的民间借贷案件,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在认定原被告双方达成借款合意、贷款人已依约履行交付借款义务后,当被告(即借款人)具有足够清偿原告的个人财产,或出现符合法定的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情形时,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将可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