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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继承

​妻子起诉离婚,追回丈夫送情人40万诉求获法院

  王铭与邱莹于2008年结婚,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铭与江津女子李莎相识,随后,王铭和李莎关系暧昧。2011年10月21日,王铭背着老婆邱莹,私自转账40万元给李莎买车。同年11月30日,王铭又以借款之名私自转账给李莎4万元。之后,王铭和李莎又在今年1月26日乘飞机到三亚等地旅游。

 

  今年2月,邱莹得知这丈夫为了“小三”竟然瞒着她送了40万元之后,与王铭的关系迅速恶化,两人较终在今年4月离婚。5月,邱莹将王铭和李莎告到法院,讨要王铭转账给李莎的40万元。

 

  邱莹表示,王铭转账44万元给李莎,属于赠与行为,转账之时,她与王铭还是夫妻,因此,那44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铭当庭承认了自己私自转账赠与李莎44万元一事,并同意邱莹找李莎要钱。然而,李莎却向法官表示,王铭两次转账给她的钱,均系二人正常经济往来,不是赠与。

 

  离婚律师认为,王铭在与邱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与李莎关系暧昧,并于2011年10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给李莎40万元,双方没有其他任何经济交易行为往来,其给付性质应当认定为“赠与关系”。对于该笔财产,王铭和李莎都没有证据证明是王铭的个人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王铭当庭表明,同意李莎将上述受赠所得全部返还给邱莹一个人,所以,法院支持邱莹要求返还这笔40万元的请求。但2011年11月30日,王铭以借款之名私自转账给李莎的现金4万元,转账信息明确载明系“借款”,属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法律小常识:离婚诉讼立案需准备哪些材料?

 

  离婚诉讼立案需要准备的材料有:民事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部分财产的证据材料。财产清单是离婚诉讼立案材料中较为重要的材料之一,这里所要列的财产清单,仅仅是需要人民法院处理的即双方有争议的财产,如果不需要人民法院处理,即双方对一部分共有财产已作好约定或即将能做好约定,当事人不想让法院处理,就不必列入到财产清单中,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费用。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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