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本身就是一种违法婚姻,是未经法定程序、未经国家法定机关认可而建立的婚姻关系。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对于事实婚姻如何离婚就有法律上的说法,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应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以法定结婚实质要件为判断标准,如果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或者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补办结婚登记的,均按照普通的离婚诉讼进行审理。男女双方依法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如果起诉时男女双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或者双方虽然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法补办结婚登记的,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综上可知,现在我国已经没有事实婚姻这种说法,与之对应的应该是同居关系。而要是同居关系则没有离婚这一说,因为同居的男女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则法院可以不受理。要是对同居期间财产、子女作出判决的话,则法院会按照婚姻法中的规定进行处理。
基本案情:王某与吉某于198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1991年,王某向所在县法院起诉,要求与吉某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就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作出判决。但一审判决生效后,王某与吉某于1992年起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0年5月,王某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吉某离婚。
法院观点:王某与吉某于1991年通过法院判决离婚,但又于1992年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发布实施以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认定为事实婚姻。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对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处理;事实婚姻与进行结婚登记的结婚形式均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婚姻形式,两者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法律适用方面无异。
关于事实婚姻的两个认识误区:
误区1:我国1994年2月1日以前有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事实婚姻。《婚姻法解释一》规定的事实婚姻时间节点为1994年2月1日,标准为结婚实质要件。因此,若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4年2月1日以后起诉法院要求离婚仍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误区2:双方关系中1994年2月1日以前时间段属于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以后时间段属于同居关系。在上述例子中,一旦法院认定了事实婚姻,即从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开始计算婚姻存续期间,直至拿到离婚证或离婚生效法律文书之日止,没有所谓的分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