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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继承

法院判决:微信转账含“5201314”的,分手时不支持要回!

  今天上午,“微信支持发520元红包”上了热搜:

  这一信息也引起了法律人的注意。

  五月初,西湖法院就通报了一起情侣分手后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据青年时报,2017年3月,在美国留学的雪诺与家住广东的丹妮(均为化名)通过网络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此后丹妮因创业开店缺钱,向男友雪诺多次借款,雪诺用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陆续给了丹妮38万余元,都没有约定借期。2018年4月,两人正式分手。三个月后,雪诺打电话要求丹妮还钱,丹妮虽有承诺但一直未归还。无奈之下,雪诺于2018年10月23日在杭州将丹妮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丹妮偿还本金和利息。

  庭审中,丹妮承认自己收到了雪诺转的38万多元,但是她认为,这些钱都是雪诺在两人恋爱期间基于示爱对自己作出的赠与行为,并不是所谓的民间借贷。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38万多元的转账中有33万元整数转账属于借款,但是还有4笔转账金额的数目特殊,分别是一笔13145.21元和三笔13145.20元,由于此时双方为恋爱关系,这4笔转账金额的数目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根据举证原则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这5万多元是原告基于示爱作出的赠与行为,因此不支持要回。

  最终法院判决丹妮需要归还雪诺33万元的借款本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这起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1、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恋爱期间,情侣双方为维持感情所产生的一方出钱用于看电影、吃饭、送礼物等日常生活开支通常都属于赠与行为。

  同时法律还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为什么要特别提到这一点呢?因为不久还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对情侣吵架,女方一气之下把两人攒的“买房钱”4437元捐给了腾讯公益来祭奠爱情,没过几天两人复合,女方想把捐出去的钱要回来,但是已经晚了。

  2、借款合同

  这个问题涉及什么样的微信红包或转账属于借款?

  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借款合同的成立就需要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即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达成口头协议。

  但仅仅达成合意并不意味借款合同已经生效,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认为是构成借款合同等,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都可以用证明成借款合同的有效。

  同时,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也意味着,如果一方在另一方未表示借钱的情况下,主动以微信转账、发红包等方式给予其金钱的,不构成借款,只能认定赠与合同。

  法律小结:一般认为,恋爱期间双方为维持感情所产生的看电影、吃饭、礼物等小额支出一般不应要求返还,而发生的大额消费及转账借款等,则应谨慎对待,如果不能有合同或借条固定下来,也应在转账或红包上备注该款项用途,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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