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许政与万秀系再婚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许刚,许政与前妻育有一女许希,随母亲生活。
1998年5月3日,许政去世,留有一套房产由妻子万秀居住,该房产是许政在婚前购买,未留有遗嘱。
2003年年初,万秀与许政生前的住所拆迁,万秀临时居住于他处。2010年年初,万秀符合申请限价房的条件,但其常年患有严重疾病,自费看病,拆迁款全部用于治病,已无力购房,许刚决定出资为母亲购房,因限价房的购房资格为万秀,许刚没有购买资格,只能作为联名方出资购买。
2010年4月14日,许刚、万秀联名购买北辰区一套限价房,房屋总价款为61万,购买方式为贷款。
签订合同当日,许刚向开发商支付首付12万,剩余49万向工商银行申请贷款。随后,许刚与母亲万秀签署协议,协议约定:许刚、万秀名下的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许刚,房款出资人为许刚,其后的贷款由许刚偿还。
2012年2月20日,万秀因病去世,去世之前未留有遗嘱。
2017年6月25日,许刚一次性清偿了银行贷款49万元整。
针对以上事实,许希向律师咨询,提出如下几个问题:一、父亲死后的房屋拆迁款,该笔款项自己是否有继承权?二、许刚、万秀联名购买的房屋自己是否有继承权?三、自己没有分割到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希望律师通过全面的分析,给予专业的解答。
【律师分析及解答】一、关于拆迁款的继承权。被继承人去世的那一刻开始,遗产继承关系发生,其生前的合法财产作为遗产进行分配。如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那分配方式遵从其遗嘱内容,若未留有遗嘱,则遵从法定继承的分配方式。
许政作为被继承人,其财产为生前的房屋,此房屋是婚前购买,因而该房屋应为其个人财产予以分配。
许政的法定继承人为妻子万秀、女儿许希、儿子许刚。因其生前未留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三人各占遗产的1/3。
现该房屋已经拆迁,其价值已转化为货币,但继承人的继续权并不会因为形式的转化而丧失,因此许希依然可以享受拆迁款的1/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许希是否享受许刚、万秀名下房屋的继承权。许刚、万秀名下的房屋虽然登记在两个人名下,实则是许刚个人出资购买,由于政策原因,许刚不具备单独购买限价房的资格,同时许刚、万秀有协议约定,该限价房的产权归属许刚,是许刚的个人财产,万秀对该套房屋并不享有份额。
退一步讲,即使万秀享有该限价房的份额,在其死后许希依然不能继承相应的份额。该限价房是在许希父亲死后,万秀购买的,因而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许希无法享受父亲的份额。另外,许政和万秀再婚时,许希随其母亲生活,并不是与万秀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女,那在万秀死后,其同样不能享受万秀应有的份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许希未分割到父亲的遗产的处理方式。根据上述得知,许希虽不能享受限价房的份额,但对其父亲去世时的房屋享有继承权,房屋拆迁后的拆迁款应当分得相应的份额。若当时万秀或许刚侵占了其拆迁款的相应份额,应当归还给许希。
许希可以先与许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以许刚侵犯其继承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相应的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