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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继承

“假离婚”有哪些法律风险?

  “假离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明显的时代特性,与特定时期的社会政策息息相关。

  “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为达到某种特定目的,串通暂时离婚,待目的达成后再复婚的行为;二是欺诈离婚,是指夫妻一方为达到离婚的真实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再复婚,以骗取对方配合登记离婚的行为。

  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男女双方一旦登记离婚,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

  “假离婚”的法律风险

  一、离婚后继续同居不构成事实婚姻,只形成同居财产关系,且互相丧失继承权。

  与本案情况相同,“假离婚”双方往往“离婚不离家”,然而离异双方长期同居,却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的,只构成同居关系,不存在事实婚姻之说。

  (1)同居财产关系有别于婚姻财产关系,上一讲《同居期间所得如何分割》对此进行了详细阐述。同居财产关系不再推定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财产来源不同,财产归属也存在差异:个人工资、经营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所得归同居一方个人所有;而共同购置的财产或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根据双方出资额、所做贡献按份共有。

  (2)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但法律未赋予同居双方相互的继承权。若在此期间一方死亡,除非另一方能够证明其满足《继承法》第14条的情形,可适当分得遗产,否则无权继承其遗产。

  二、假戏真做,复婚不能。

  存在双方通谋离婚,但事后一方反悔拒不复婚或是欺诈离婚的风险。依据婚姻自由原则,离婚后是否复婚是当事人的自我意愿,离婚时签订的类似“复婚保证书”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无效的。

  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一方财产权益受损。

  “假离婚”的男女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往往较为草率地对共有财产进行处理,有时候为了省事甚至会直接约定一方“净身出户”。而离婚协议作为附生效要件的合同,离婚条件一旦成就,即对协议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1)显失公平难以成为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理由。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有其特殊性。或夫妻一方急于离婚而在财产问题上作出让步;或夫妻一方因内心亏欠作出经济补偿。离异双方在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会受到心理、情感等内在因素影响,局外人很难用是否公平来衡量。

  (2)依据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受欺诈、胁迫是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理由,但实践中证明困难且有时效限制。

  另,存在一种情形: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债务归一方承担,全部财产归于另一方所有,试图通过“假离婚”逃避巨额债务。这种方法是行不通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仅及于协议双方,离婚后,夫妻任一方仍须以其个人财产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假离婚后又复婚的,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法律性质发生重大变化。

  离婚后,原来的夫妻共有财产必然会遭到分割,演变为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双方离婚后又复婚的,这部分财产若不发生婚内混同,若再次离婚,难以纳入分割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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