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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继承

中国夫妻一方在国外,如何离婚?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与增长,越来越多的人走出了国门,选择在国外工作打拼。因此,近年来的离婚案件中也出现了夫妻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的情形。针对上述情况,当事人应当如何进行离婚呢?

  选择何种离婚方式——诉讼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依据上述法条,我国离婚的方式只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必须到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可见夫妻一方在国外无法达到这个要求,因此不能选择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是通过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对婚姻关系作出变更,“夫妻一方在国外”应当选择此种离婚方式。

  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依据上述法条,中国公民离婚无论哪一方居住在国外,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需要注意的是,此法条仅适用于双方为中国公民的离婚,华侨等其他情形法律另有规定。

  国外一方如何处理相关离婚事务?——公证的离婚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依据上述法条,一般的离婚案件中,代理人不得单独出庭,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场,对于确有特殊情形无法出庭的,需要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根据笔者自身办案经验以及查阅相关案例,实践中夫妻一方在国外,属于特殊情形之一。那么关于“离婚意见书”,经我国驻外使、领馆公证,并出具相应公证凭证,方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为了更好地推进离婚诉讼的流程,也建议委托律师进行处理相关事宜。

  一方拒不配合法院怎么办?——公告送达、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依据上述法条,若一方当事人无法联系,其余方式传票无法送达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在报纸上刊登相关信息。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出庭,法院可以依法采取缺席判决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判。当然,离婚案件不同于一般的财产纠纷,对于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的使用会较为慎重,需要与法官进行有效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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