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2015年8月,王某承租了天津市某直管公产房。
2017年10月23日,王某因病去世。
王某亲属咨询:王某去世后,该公产房该如何处理?是由房管站收回,还是可以由亲属继续承租?
【律师解答】
第一条 王某承租的公产房类型
【公产房与私产房】公产房与私产房是相对应的房屋,私产房即房屋使用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公产房中,承租人仅享有房屋使用权,而房屋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宗教团体等单位。
【公产房类型】依据所有权人不同,公产房可以分为直管公产房和单位产公产房;根据房屋用途,公产房可分为公有住房和共有非住宅房屋。
【公有住房的概念】公有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宗教团体等所有,通过福利方式分配给职工,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租金标准的住房。
本案中,王某承租的公产房类型为直管公有住房。
第二条 王某去世后,新承租人范围及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
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请过户。
【承租人同户籍的其他亲属】承租人死额昂后,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外同户籍的其他亲属,出具经公证的符合过户条件人员放弃承租权、同意过户给其他亲属的协议书,也可以申请过户。
【兄弟姐妹】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上述人员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报刊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后无异议的,可申请过户。
第三条 新承租人的确定
公有住房使用权只能由一人申请。承租人死亡后,新承租人应按以下步骤具体确定:
【承租人生前指定】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其他同户籍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公有住房。
【承租人生前未指定】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按照第二条的内容确定新承租人的范围和顺序。
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经过公证后,方可申请过户。
符合过户条件人员打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四条 没有承租人时,产权人依法收回房屋
承租人死亡后,如果无法确定新的承租人的,产权人可以依法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法律依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