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制度又称为婚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的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作为婚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保护家庭稳定,促进家庭和谐以及实现家庭职能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不同的国家,因社会制度、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程度各异,分别采取了不同的财产制度。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必须体现男女平等的社会关系,保护财产所有权人财产权的经济关系。而继承和受赠之财产作为构成夫妻财产之一部分,也必须体现以上之原则。我国在2001年修订《婚姻法》以前,就有许多学者对以上两项财产定为夫妻共同之财产提出质疑,但修订后的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没有采纳这种建议。这显然违背了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趋势,不符合我国经济基础对该类财产立法之要求,忽视了财产权人处理财产的权利。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变迁过程
(一)封建社会里的夫妻财产制度
封建制度下的夫妻身份关系,是建立在支配、服从的关系上的。Ul家族里有家长和家族之分,在身份关系上,家长支配家属,财产关系上亦同。在家庭中,丈夫居于权力核心的地位,支配和控制整个家庭的财产,妻子只是作为家族中的一个从属,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力。严重体现当时的夫妻不平等关系。而依其内容之进化,大致可以分为财产吞并制、财产共同制和管理共通制等三种。
在吞并制下,妻的人格完全为夫所吸收,财产亦复被吞并。妻在丈夫的支配下,毫无拥有财产之权利,所有财产权集中在丈夫的手中,从严格意义上来看,并无夫妻财产之存在,只是因为妻子的财产被丈夫所吞并,故勉强可以称之为财产吞并制。后来在自由婚姻制取代严格婚姻制后,在罗马法上已不再被采用。取而代之的是以分别财产制为主体的嫁资制,吞并制从罗马法上消失。
统一财产制是妻子婚后将其全部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丈夫之下,在婚姻解散的时候,丈夫或其继承人应返还当时妻子财产的原本价格。也就是说在结婚后,妻子丧失其全部的财产所有权,只是在婚姻解散时方有债权之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