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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继承

离婚后如何保障孩子的权利

  上海离婚律师谢冬十年专注离婚纠纷案件处理,上海离婚纠纷律师,上海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律师,诉讼经验丰富,收费合理,胜诉率高,提供离婚咨询服务。谢冬律师,民商法法学硕士,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君澜首席离婚律师,上海优秀党员律师,上海政法大学特聘讲师,上海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律师,...[详细]

  2016年6月份,济南市某派出所接到杨女士的求助,称其前夫曹某带着两个亲友阻止其带女儿(6岁)和儿子(3岁)乘火车回江苏老家。经民警详细询问得知,杨女士与曹某于2008年3月19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后曹某到广州去打工,期间结识了一位女子,感情出轨,欲与杨女士离婚。4月17日,曹某与杨女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明确写明,一子一女归女方抚养,男方只有探望权且每个月以打款方式支付500元抚养费。5月12日上午,杨女士带着孩子准备从火车站乘车回江苏老家时,被曹某和其两位亲友阻拦,不允许两个孩子跟着杨女士返回江苏老家。双方僵持不下,杨女士报警。

  夫妻双方为了避免因离婚而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产生的纠纷,就会订立一个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孩子今后的抚养问题进行具体的约定。抚养协议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抚养费的数额、抚养费支付方式以及抚养费发生变更的处理办法;探视权的规定;其他约定事项。

  其中,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且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该遵守。既然曹某与杨女士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一子一女归女方抚养,曹某就没有权利阻挠杨女士带走孩子。如果曹某执意阻拦,民警可视情况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杨女士及两位孩子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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