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13927292033,13927256298

离婚继承

离婚案件民事判决书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11月3日生有一子***。由于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不是自由恋爱,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还经常殴原告,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原告***诉被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从庭审情况来看,本院可以认定:首先,双方在婚后因性格不和,发生矛盾后不能互谅互让,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未进行有效沟通,且被告有经常殴打原告的行为,影响了夫妻感情;其次,原告在2008年5月曾提出离婚,双方至今没有和好,现原告再次通过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反映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的生活费1000元,***的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由原告***与被告***各承担一半,直至***年满十八周岁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Copyright © 2019-2025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