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979年7月7日,陈亮和赵淑梅结婚。
二人婚后育有一女,陈伊,出生于1985年8月8日,现长期在国外学习。
2005年9月,陈亮和赵淑梅收养了9岁的陈爽。
2015年1月,赵淑梅病故。2015年6月,陈亮死亡。
陈亮有婚前房屋一套,无其他财产,生前未立遗嘱。陈亮另有非婚生女陈珊,长期在外省工作,在无其他继承人。
陈伊、陈爽和陈珊三人因为房屋的继承产生分歧:
陈伊认为,自己是婚生女,家中的房产都应该归其所有,非婚生女和养女,都不能继承。
陈爽认为,自己虽是养女,但自己长期照顾父母,陈伊从未尽过抚养义务,陈珊是非婚生,只有自己有权继承房屋。
陈珊认为,非婚生并不是自己的过错,自己与陈亮有血缘关系,有权利继承父亲陈亮的房产。
陈珊前来咨询律师,了解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陈珊咨询问题】陈伊和陈爽能不能继承遗产?
律师解答如下:
其一、【被继承人和遗产】2015年1月,赵淑梅病故。2015年6月,陈亮死亡。陈亮妻子先于其死亡,且房屋为陈亮的婚前财产,因此本案的被继承人是陈亮,遗产是其名下房屋。
其二、【本案继承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之规定,继承的方式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协议继承。遗嘱继承和协议继承一般优先于法定继承,若无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进行法定继承。
由于陈亮生前并未留有遗嘱,也未与他人达成遗赠抚养协议,因此对于陈亮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
其三、【本案的继承人和继承顺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定继承开始后,先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条第三款又规定,**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因此,在本案的法定继承中,陈爽是养女,陈珊是非婚生女,均有权作为**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与婚生女陈伊的权利无任何区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