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某与郭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相处期间,成某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交由郭某某使用。两人终止恋爱关系后,前述信用卡尚有欠款未偿还。成某偿还信用卡欠款及相关费用后调取了信用卡支付记录以及消费签购单,并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郭某某返还由其个人签单支出的费用及滞纳金。而郭某某则称成某为追求自己让其使用信用卡,属于金钱赠与的行为。那么,本案中成某要求郭某某返还其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欠款会获得法院支持吗?
裁判要旨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为促进双方感情而进行的消费支出,系属自愿负担行为。一方在恋爱期间自愿将自己的信用卡交与另一方用于消费且不能证明另一方有自行还款的意思表示,同时存在双方共同使用信用卡的情形,则分手后该方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另一方偿还信用卡欠款,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4822号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3124号
案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郭某某
成某与郭某某于2013年4月开始建立男女朋友关系,二人相处过程中,成某将自己名下招商银行信用卡交与郭某某使用。该卡在郭某某保管期间,成某有用卡号密码支付淘宝的行为,且郭某某与成某外出旅游、用餐、看电影均使用该卡支付。
2013年6月中旬,郭某某将信用卡交还成某。2013年8月双方终止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9月,成某收到招商银行信用卡催款电话,要求偿还信用卡贷款、滞纳金及循环利息。成某称其已于2013年9月18日偿还了全部信用卡贷款、滞纳金及循环利息。
现成某调取了招商银行信用卡支付记录以及消费签购单,要求郭某某返还由其个人签单支出的费用及滞纳金。成某还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其支出了调阅签购单手续费、复印费用。郭某某对上述费用不予认可,认为其个人签单的支出中包括与成某一起外出时用餐、看电影的消费。
庭审中,成某称,将信用卡交给郭某某使用时郭某某曾承诺自行偿还,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仅表示郭某某更改了信用卡支付短信通知。郭某某对此不予认可,称成某为追求自己让其使用信用卡,属于金钱赠与的行为,其更改信用卡支付短信通知是为了防止他人冒用信用卡,保证信用卡消费的安全。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成某在与郭某某存续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将自己的信用卡交与郭某某使用,其不能证明郭某某有表示自行还款的行为,同时结合成某在外出旅游、用餐、娱乐活动中与郭某某共同使用涉诉信用卡的情形,应当将成某把信用卡交与郭某某使用的行为视为成某对于郭某某金钱上的赠与,故法院对于成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郭某某返还信用卡支付的钱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基于此,成某要求郭某某支付利息滞纳金、调阅签购单手续费、复印费用等,法院亦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成某在与郭某某存续男女朋友关系期间,自愿将自己的信用卡交予郭某某用于消费,成某不能证明郭某某有自愿还款的意思表示。通常,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为促进双方感情而进行的消费支出,系属自愿负担行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郭某某使用成某信用卡消费的事实并非没有合法根据,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本院对于成某以不当得利为案由要求郭某某返还信用卡支付的钱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基于此,成某要求郭某某支付利息滞纳金、调阅签购单手续费、复印费用等,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成某上诉请求改判,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