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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继承

广州婚姻律师-几条不予办理婚姻登记的例外情况!


 27年邹主任律师团队,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材料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婚姻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主要指包办、买办、操办的婚姻);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这里所指配偶必须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但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有权不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
 
关于婚姻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的问题
如果办理婚姻登记是内地居民的,需准备如下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如果办理婚姻登记是港、澳、台居民的,需要准备如下材料: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证明;如果是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需要如下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关于提起无效婚姻的主体的问题
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婚姻当事人即男女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为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关于无效婚姻种类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的效力为自始无效,即从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能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如当事人有子女,按照婚姻法关于子女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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