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通过签订忠诚协议来巩固他们的感情和家庭,最近一段时间总有朋友向笔者咨询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相信很多人都想知道答案,今天笔者就来给大家说说,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认定的不同观点以及河南各地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态度,并送上笔者关于拟定忠诚协议的几点建议。
概念和定义
所谓的夫妻忠诚协议只是一种社会化的说法,并非法律上的专业术语,我国法律对此并无明确的概念和规定。一般而言,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经协商达成的用来约定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及违约后果的书面协议,内容通常都会约定一方有出轨、嫖娼、重婚等过错行为的,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财产或者净身出户等。
关于法律效力的不同观点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就应当认可其法律效力。
此类观点的代表为深圳地区,以下是深圳地区的司法案例:
男方有婚外情,被女方发现后写下保证书,载明如其再发生婚外情,离婚时财产全部归女方,但事后男方未改正并犯下重婚罪,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得全部的财产,法院最终判决夫妻共同财产按三七比例分割。
裁判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三十七条,即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二项已规定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两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除此外不应随意扩大法律适用,所以应当认定此类协议无效。
此类观点代表为上海地区。(原本上海地区的法院对此类协议的效力是认可的,只不过后来发生了态度上的转变,认为此类协议应当无效。)
裁判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中就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明确四点内容: 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河南各地法院对忠诚协议的态度
因笔者的执业范围主要在河南,平时向笔者咨询的客户亦多为河南本地的朋友,为客观展现河南各地区法院对忠诚协议的态度,笔者分别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登封市人民法院及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中挑选出3份涉及夫妻忠诚协议的判决附在文末,供大家浏览。
笔者认为,河南各地法院对忠诚协议效力认定的审判标准并不统一,目前多数法院对此持消极态度,涉及到夫妻忠诚协议的离婚案件,多数法院判决时更多地还是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来确定过错方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忠诚协议中过错方承诺的净身出户或高额违约金、赔偿金等支持力度极小。但是,这并不代表签订夫妻忠诚协议就失去了意义,原因有三:
一、夫妻忠诚协议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和约束作用,有利于夫妻双方相互忠实;
二、一方出轨后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内容多数涉及到过错方对自身过错事实的承认,所以离婚时此类协议可以用于证明过错方的过错,有利于法院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要求过错方向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
三、即使法院对于忠诚协议中过错方承诺的净身出户、高额赔偿金支持力度较小,但这些约定或多或少还是可以起到让裁判者在财产分割时朝着有利于无过错方的方向做出判决。
关于拟定忠诚协议的几点建议
由于立法上没有明确的关于“忠诚协议”的定性,所以各个法院对此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故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时,合理设计协议的条款很关键,只有协议的条款内容被法院认可,离婚时才有可能获得协议中约定的相应权益。
首先,协议中不可约定“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也不得出现“违背忠诚义务的一方将丧失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因为此类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其次,违约赔偿条款要符合对方的经济能力。通常忠诚协议中约定的“净身出户”以及“天文数字”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很难获得法院的认可,因为如果法院全部支持将会影响另一方的正常生活,故忠诚协议中的违约赔偿条款约定的数额不宜过高,要考虑对方的经济能力;
最后,掌握足够的证据很重要。到了法庭上,一切都要用证据说话,有了足够的证据支撑,才有可能获得的协议约定的权益。
附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的判例:
原、被告于2011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与其他女性交往,原、被告发生矛盾。2012年12月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道歉保证书、诚信保证协议各1份,主要内容为:因被告出轨,对不起原告,保证以后不再做对不起原告的事儿,如做不到,净身出户,房子留给原告和孩子,赔偿原告精神、身体损失及抚养费200万元。2014年3月2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厮打,原告受伤严重,经法医鉴定,原告颅脑损伤构成九级伤残,伤情为轻伤一级,后被告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赔偿原告物质损失49487.19元。2014年6月2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10万元和被告曾经承诺的部分精神损失费50万元,共计60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经审理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轻伤,并在为原告出具的保证协议书中自认其与他人生育一子,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系过错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基于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履行能力,本院酌定由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登封市人民法院的判例:
原、被告于1993年3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出轨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保证不再发生婚外情,否则自己就净身出户。后被告再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原告所有,一切被告所借的债务由被告自己偿还;3、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被告写的悔改书(证明被告若出轨则净身出户)以及照片两张(证明被告存在婚外情)。
法院针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悔改书具有真实性,予以采信;照片证据具有客观性,但没有其他关联证据相佐证,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故不予采信。
经查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位于登封市中岳办东张庄北三组的新、老宅子各一处,门市房一处。新、老宅子建在同一排,新宅在东,老宅在西。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琐事发生矛盾后,缺乏有效沟通,不能相互理解互谅互让,致使婚姻出现裂痕,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本院综合考虑原、被告家庭实际情况及孩子的抚养情况,酌定新宅(东边宅子)、门市房由原告使用,老宅(西边宅子)由被告使用。原告诉求中的债务负担、精神损失费的主张,因为原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均不予支持。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的判例:
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1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一女一子。婚后原、被告双方共同经销医药,从2008年开始因做生意两地分居,被告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并生下一子,2010年5月3日,在双方亲属的见证下,双方曾达成一份协议,约定如果因被告出轨致双方离婚,被告就净身出门。但事后双方关系未有明显改善,最终原告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家庭轿车登记在谁的名下属谁所有,铁路佳苑的住房归原告所有,楚王城一处房产归被告所有,家庭共同存款原告应分得20万元。
经查明,原、被告双方共有以下共同财产:
1、家庭住房两套:一套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楚王城一处(带院落);一套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六大街铁路佳苑一处及室内物品。2、双方能够查证的共同存款32.5万余元。3、轿车两辆:福特牌(豫XXX)和别克牌(豫XXX)各一辆。4、双方所经营药品存货若干。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目前的婚姻状况,已受到第三者因素的影响,夫妻感情遭受严重破坏,且难以弥合,因此,原告请求离婚应予准许。关于子女的抚养,女儿张乙由原告杨某某抚养,儿子张某丙由被告张某甲抚养为宜,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关于财产问题,应当考虑到造成婚姻破裂的过错原因等因素,以照顾妇女及无过错方为原则进行分割。铁路佳苑的住房一套(含室内家具、空调两台、电视机两台)、别克牌轿车(豫XXX)归原告杨某某所有;共同存款中,原告杨某某分取80000元;其它财产均归被告张某甲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