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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继承

广州离婚律师-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

  【案情简介】

  李丽(女方化名)与前夫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其中一套登记于双方名下的房产归李丽所有,男方负责银行按揭供款完毕。另一套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产,归李丽所有,男方配合李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但离婚后,男方未按照协议的约定配合李丽将两套房产过户到李丽名下,无奈之下,李丽遂将前夫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判令男方履行该离婚协议。男方答辩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驳回女方的诉请。

  

 

 

  【法院裁判】

  开庭审理时,男方主张该离婚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协议的内容显失公平,缺乏充足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

  一、确认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

  二、男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内协助女方办理房产的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律师评析】

  就上引案例而言,夫妻双方就夫妻共同房产的处分作出了相应约定,其中,一套房产约定归李丽所有,但需男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男方无正当理由不按约定履行该义务,李丽有权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男方限期履行该义务。男方如逾期未履行义务,则李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办理强制过户登记手续,从而使自己的房屋所有权得以圆满实现。

  

 

 

  【法律依据】

  若协议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反悔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

  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的义务,或者在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上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诉讼请求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另一方当事人仍不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义务,起诉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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