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20余年,在孩子的成长记忆中没有父亲的陪伴,孩子生活中的各项费用、家庭支出的费用都由母亲负担。如今父亲提出离婚,母亲要求父亲补偿子女成长等各项费用,法院会支持吗?近日,广州花都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由于丈夫多年未尽为人夫、为人父义务,法院准许双方离婚,并判决丈夫补偿妻子15万元。
子女称从未体验过父爱
毕某(男)与朱某(女)于1990年结婚,婚后两年内生育一儿一女。日前,毕某以双方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而朱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毕某补偿子女成长等各项费用。
经法院审理查明,毕某与朱某在儿子出生后便分居,毕某离家,子女跟随朱某生活,家庭各项费用基本均由朱某负担。诉讼中,毕某和朱某的女儿表示,其记忆里从无父亲的陪伴,从未体会过父爱,从未收到过父亲支付的抚养费,仅在奶奶过世时见过父亲;儿子表示其对父亲毕某如陌生人一般,从未叫过父亲。父亲回来次数寥寥可数,也从未收到过父亲支付的抚养费,从小是被母亲、姐姐拉扯长大,父亲对其而言仅是一个概念。
父亲外出打工未尽责任
法院认为,毕某、朱某虽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子女,但双方已分居20余年之久,二人缺乏沟通,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然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故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关于毕某是否尽到对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及朱某据此主张的经济补偿问题。法院认为,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包含金钱上的付出,但更多的是时间、精力的付出,且时间、精力的付出不是金钱所能替代或衡量的。
毕某自其儿子出生后不久便离家,常年生活在外,即便如其所述外出务工并每年支付2000——3000元给朱某,但结合本地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及涉案家庭客观情况,该费用显然不足以保证正常家庭生活所需。
毕某陈述其每年定期回家探望四五次,但却对其子女受教育情况不甚清楚,可见其对子女亦是缺乏足够关爱;现子女均已成年,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该二人均表示其在成长过程中未曾感受过父爱,对生父毕某感情均十分淡薄,而对生母朱某感情深厚;上述足以说明,毕某对于家庭、子女,不仅在金钱上付出微薄,在时间、精力上更是几乎没有付出,显然未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和义务。
母亲独自养育获补15万
朱某多年来独自抚育两个子女,付出了巨大艰辛,对家庭所尽义务较多,而毕某不但未尽丈夫的责任,而且未尽父亲的责任。本案中,虽毕某、朱某并未约定财产为各自所有,但因毕某离家多年,二人分居两地,双方财产并无交集,实际已为各自所有,故现朱某主张毕某对其进行经济补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补偿金额,毕某陈述其身体较差还欠下债务,但并无举证证实,为此,法院结合近20余年本地的生活消费标准、毕某离家时间、朱某所领取的毕某村中分红及军人退伍补助、毕某和朱某子女所需抚育年限等情况,酌定毕某补偿朱某15万元。
毕某、朱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广州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夫妻是家庭的核心,夫妻任何一方对于子女负有法定抚育义务,该义务不仅是金钱上的支出,更多的是时间上的长久陪伴、精神上的用心相处。本案中,毕某自儿子出生后便离家,常年生活在外,回家次数寥寥可数,亦基本未向在家照料子女、老人的妻子支付生活费用,家庭重担均压在妻子朱某身上;对于子女,至庭审时,两名子女均已成年,但其一致表示在过往生活中根本就未从父亲处获取过什么,未曾感受到父爱;可知,毕某根本未尽到其为人夫、为人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给其妻子、子女均带来了巨大伤害。毕某、朱某长年分居,虽无书面上约定财产各自所有,但实际各自生活,财产更无可能有交集,故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的经济相互独立的条件。
抚育子女,照料家庭,是传统美德,亦是法定义务,为之,方可能享受天伦之乐,不为,不仅需为此付出金钱代价,更会老无所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