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在2003年3月5日,天津市市民张某承租一套公有住房。
在2017年张某去世,张某在去世前指定其儿子张小某继续承租该套公有住房。
【张小某咨询】张小某怎么申请继续承租公有住房?
【律师解答】本案属于原承租人去世前,指定新的承租人继续承租公有住房的问题。
张小某要申请继续承租父亲张某的公有房屋,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张小某要具有天津市户籍。
二、张小某的父亲张某在去世之前,与张小某签订了《公有住房指定承租人协议书》,该协议书已经被公证。
张小某应去房管站办理公有住房过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申请书》;
(二)张小某天津市的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四)张小某父亲张某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经公证的《公有住房指定承租人协议书》。
房管站核查事项。
房管站核查张小某所提交材料,该套公有住房使用权是否存在争议、原承租人是否拖欠房屋租金、是否擅自拆改房屋结构以及将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的情形。有上述情形的,在上述情形消除后重新核查。
经核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手续。
【法律依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2014修改)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
(一)未依法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
(二)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
(三)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五)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的;
(六)申请人没有本市城镇户籍的;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得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第一项:“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户籍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公有住房。”
第十条:“申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四)原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原承租人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指定承租人的,提交经公证的公有住房指定承租人协议书;
(七)经公证的符合过户条件人员同意过户协议书(符合过户条件人员仅有一人的,提交经公证的过户声明);
(八)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申请过户的,提交兄弟姐妹关系公证书、具结书和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