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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广州房产律师-假冒共有权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效力

  【案情简介】杨小华、柴奇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购买双街新邨一处平房,登记在柴奇名下。

  2015年11月5日,柴奇和朱四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柴奇向朱四借款4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5日至2016年5月4日。

  朱四要求以柴奇名下的房产为还款担保物,两人签订了《抵押合同》。

  2015年11月6日,朱四通过银行向柴奇转账45万元。

  2015年11月10日,柴奇找人假冒妻子“杨小华”,与朱四共同到房管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2016年4月,柴奇下落不明,此时其杨小华发现丈夫找人假冒自己,与他人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就以上事实,杨小华向律师咨询,提出:丈夫找人冒名顶替,办理抵押登记是否有效?希望律师全面分析后,给予专业解答。

  【律师分析及解答】

  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焦点是朱四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其一、柴奇是否为无权处分。本案中,双街新邨房屋系杨小华与柴奇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50%的份额,柴奇向朱四借款,为担保该债务的履行,柴奇未经杨小华许可,擅自将双街新邨房屋进行抵押,且指使他人冒充杨小华与朱四签订《抵押合同》办理相关抵押手续,柴奇对于双街新邨房屋并无处分权。

  其二、朱四是否为善意。朱四与柴奇签订《借款合同》及与自称“杨小华”的人签订《抵押合同》,因柴奇持有双街新邨房屋的产权证、杨小华的身份证、户口本及结婚证,朱四已尽审查义务,对于柴奇指使他人冒充杨小华并不知情,朱四取得双街新邨房屋的抵押权时为善意。

  其三、是否依据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朱四签订合同后实际履行了付款义务,亦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双街新邨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综上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朱四具备不动产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双街新邨房屋的抵押权,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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