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赵宏亮、马小明系朋友关系。
2009年10月8日,赵宏亮与马小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赵宏亮作为出卖人将其名下的一套私产房出售给马小明。
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当日,马小明支付给赵宏亮20000元定金,剩余的20万元在5日内转账支付给赵宏亮,待余款支付完,双方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由于马小明着急用房,赵宏亮同意将房屋先交付给马小明使用,双方随后交付了房屋,马小明将2万元定金转入赵宏亮的账户。
一个月后,赵宏亮多次向马小明催要余款,马小明一直未理会。
2009年12月,经多次催要均无果后,赵宏亮通知马小明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其立即腾房,遭到马小明的拒绝。
赵宏亮就以上事实,向律师咨询,提出:自己有权要求马小明腾房吗?希望律师全面分析后,给予专业意见。
【律师分析及解答】
其一、买卖合同的效力。赵宏亮与马小明签订的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内容均合法,自合同成立是就生效了。该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对合同双方均产生约束力。
其二、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本案中,合同约定马小明在5日内要支付剩余的款项,这是马小明作为买受人在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其要履行支付义务才能完成整个合同交易,但马小明迟迟不履行长达两个月,致使出卖人赵宏亮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赵宏亮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自赵宏亮解除合同的通知达到马小明时,合同解除。赵宏亮已经履行告知义务,该合同已经解除。
其三、赵宏亮的腾房要求。通过上诉分析得知,该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了,律师给出两个意见,可以作为赵宏亮要求腾房的依据:第一、合同解除后的效力。依据《合同法》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情况出卖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即马小明腾空房子返还给出卖人;第二、返还原物请求权。买卖合同已经解除,马小明占有房屋的合法依据已经丧失,现在仍然占有房屋就属于无权占有,只有房屋所有权人赵宏亮才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依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人应当返还原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