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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广州房产律师-法官:诉请被告配合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你确定吗?

  一、旁听案件让我大长见识

  今天去旁听一个极为复杂的一房n卖案件开庭。对我的触动很大,这件事更进一步坚定了我走专业化路线的决心。 今天上午开庭的这个房屋买卖案件与我们正在代理的房屋买卖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件事情在程序上需拆成两个案子),这个案子的审理结果对我们案件的结果有着很大影响,因此我们特别重视。 8:30到达浦东法院门口安检进去,9:00开庭正式开始,法官是一位中年女性,性格平和,因此整个庭审不紧不慢,远没有我们另外一个案件开庭时的那种激烈和火药味。

  原告的其中一项诉请是: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 事实调查结束,法官开始提问,法官意料之中的询问原告:原告,你是否限购? 原告有点惊讶,原告律师也略显意外,然后有些没有底气的说:我限购,我名下有两套房。 听到这个「我限购」的答案时,我十分惊讶,同时也有些惊喜。 惊讶的是:房屋买卖案件中作为限购的买家(原告),难道不应该早就在开庭前处理好自己的限购问题使得自己取得购房资格吗?

  因为限购过不了户这是常识啊,如果限购,怎么可以提起办理过户的诉请呢?这显然是履行不能的。且即使提起诉讼时没解决,也应该在开庭前解决,这是常识问题。 惊喜的是:这对我们的案件来说不是坏事。 可是,看样子,原告和原告律师显然对法院的这个问题都没有做任何心理准备,可能是不知道“原来诉请办理过户手续,必须要有购房资格才可以?” 好吧,这个律师可能真没有做过此类案件,或许他在其他方面很专业,但是在这个问题上确实是不够专业的。 这让我深思一个问题:很多当事人找律师喜欢看年龄,最好头发再白一点的,这样「显得」经验很丰富,所以,像我们这样虽然在某些领域很专业的年轻律师,反而会因为自己的「年轻」而被「淘汰」,也是挺可惜的。这里就小小的感慨一下。 今天之所以触发我写这样一个主题,是因为这个「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与原告需要有购房资格」的问题不只是第一次碰到,就刚刚三个月前也遇到一个类似的案件。 二、婆婆起诉儿媳确认房屋产权,要求儿媳配合办理过户 七月份办理过一起房屋确权纠纷,也是和芬芳律师一起承办的。大致是婆婆起诉儿媳确认房屋产权归婆婆所有(原告请求权基础是基于代持),儿媳配合婆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这个案件里也涉及到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请,但是婆婆是外地户籍上海名下已有一套产权房且目前无上海社保,故婆婆和上个案子原告一样,也是没有购房资格的,所以这样要求过户的诉请同样是履行不能的。

  并且我不太能理解的是,这个案件中婆婆也聘请了律师的。 这两个案件,暂不论案件的其他事实,也不看证据对谁有利,但就诉请来看是履行不能的。

  房屋买卖案件和房屋确权案件中的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前提是要有购房资格。但是很多原告都盯着证据和事实,却忽略了这个最根本的问题。 这两个案件告诉我们三个道理:

  其一,诉请一定是民商事案件中最重要的部分,写诉请时要深思熟虑,并不是所有案件都有可诉性,如果一定要提起诉讼,请在诉前做好准备和布局(比如是否可以通过一些方式取得购房资格);

  其二,有时候不要一直盯着细节,要纵观全局,有时候可能我们就败在那些我们没放在心上没当回事儿的事情上。

  其三,我觉得吧,请律师还是要找本领域内专业的,术业有专攻。 当然,很多人也问我,程律师,我没有购房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上产证吗,房子可以过户给我吗? 我列举两个不查购房资格的情形: 1.因离婚而做的财产分割,不审核购房资格。原因很简单,这不是「购」房,而是身份关系解除伴随的财产分割;

  2.赠与和继承,不审核购房资格。原因也很简单,这也不是「购」房,不是买卖,而是基于某些特殊原因的被动接受。

  所以,一些炒房者或投机者想到了以上这两个好办法「破限购」。 之前有人咨询我这样一个问题:我想买一套房,但是我限购,但好在产权人是单身男性,而我是单身女性,那我和他办理结婚,结婚后我再和他离婚,离婚协议上写房子归我他配合把房产过户给我,然后我们办好离婚手续......这样就可以破限购了,请问程律师我这样做有什么风险吗?

  enen……现在的人脑洞真是大…… 最后总结一下,本文主要想告诉大家:原告诉请让被告配合自己办理过户手续的,先自查一下自己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什么,如果是房屋买卖或确权,自查自身的购房资格,在开庭前务必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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