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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确权纠纷

  【案情介绍】:原告济南新恒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日生房屋确权纠纷

  被告黄日生是原告济南新恒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2007年1月9日,原、被告签订《关于购买办公房屋的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经公司股东会同意,原告拟以220万元的价格购买位于济南市历山路138号凯旋商务中心A座7楼房屋用于公司经营使用,为了争取更多的销售优惠并方便办理银行贷款,由股东黄日生(即本案被告)负责以个人名义办理全部购房手续,购房资金及办理产权手续所发生的税费全部由原告承担;房屋由原告实际使用,承担银行贷款及利息以及相关的物业管理费。二年之内双方将房屋产权的过户到原告名下,被告应予以配合。根据协议约定,被告黄日生于2007年3月12日与开发商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并办理了银行贷款,购房首付款一百一十万元由原告从公司帐户通过银行转帐支;被告为购买该房屋办理银行贷款,自2007年4月开始每月还款3560元,款项由公司帐户转帐支付。5月10日被告取得房屋后,由原告负责装修并用于公司经营使用至今。

  2010年2月21号、8月19号,原告先后两次以书面方式通知被告要求其协助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被告要求公司支付好处费十五万元,因原告未同意导致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延迟至今没有办理。

  【裁判结果】

  济南市历下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日作出(2011)历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

  一、位于济南市历山路138号凯旋商务中心A座7楼702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济南新恒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二、被告黄日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济南新恒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裁判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月9日签订的《关于购买办公用房的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其合法性应予以确认。位于济南市历山路138号凯旋商务中心A座7楼的房屋虽然权属登记在被告黄日生的名下,但是由于购房首付款以及以被告之名办理的贷款、利息完全由原告新恒科技公司出资偿还,同时,自该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原告实际占有和使用,并承担了房屋的物业、水电等各项费用,各项费用均列入原告的经营成本,因此,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应为原告新恒科技公司。被告黄日生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并未实际出资,仅为房屋的顶名购买人,对这一事实被告在庭审中已经予以承认,并与《协议》、还款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据此,原告依据协议要求乙方协助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的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原告名下属明显的违约行为。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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