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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本与房屋地址不一致产生的侵权纠纷

  【案例】泰盛公司开发建设了富美花园住宅区,共分四个小区,分别是富美花园迎春园、富美花园盛夏园、富美花园雅秋园、富美花园瑞冬园。

  2013年9月1日,佟泽林与盛泰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向盛泰公司支付了106万,购买了富美花园盛夏园23号楼8层802室的房屋。

  2016年7月23日,佟泽林前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产权证书记录地址为:新洲区迎水东道富美花园盛夏园23幢8层802室。

  2016年8月1日,佟泽林准备对房屋进行装修,到达盛夏园23号楼8层时,其发现该层一梯四户,门牌号分别为801、806、811和816,并没有802。

  泰盛商为了避开某些数字,并没有按顺序排列房号,而是增序跳过部分数字。这是行业习惯。佟泽林对此十分了解。

  佟泽林尝试开806的门,发现房屋内有人,居住人为李娜。

  佟泽林与李娜发生争执,佟泽林认为李娜没有房屋产权证,无权居住使用房屋。

  李娜解释到,该套房屋是开发商抵债抵给自己的,产权证正在办理中,而且李娜认为佟泽林的房产证记录的房屋与自己居住的房屋并不是同一套。

  佟泽林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前来咨询律师。

  【当事人咨询问题】802与806是不是同一间房?谁是产权人?

  律师解答:

  其一、【佟泽林的买房行为】2013年9月1日,佟泽林与盛泰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向盛泰公司支付了房款106万。

  佟泽林与盛泰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并且合同生效之后随即进入履行状态。

  其二、【房屋的产权登记】2016年7月23日,佟泽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前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产权证书记录地址为:新洲区迎水东道富美花园盛夏园23幢8层802室。

  依据《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产权证是物权证明,除非登记有错误,否则都以登记为准。虽然房产公司按照行业习惯更改了房屋的标记号码,但此改动并不对物权登记产生影响。

  其三、【房屋的产权人】按照房屋产权证书的记载,新洲区迎水东道富美花园盛夏园23幢8层802室,即为佟泽林看到的806室,802室与806室为同一房屋,佟泽林为该房屋的产权人。

  对于李娜对房屋的占有,无论是基于债权还是其他权利,均不能与房屋产权人的物权进行对抗。李娜应当搬离房屋,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李娜提到的其他情形,均与佟泽林无关,应当与房产公司另行解决。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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