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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中能否要求法院强制迁移户口

    【案例指引】2014年初,张某因子女上学问题,通过中介机构购买林某的学区房一套,双方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林某应当在2014年6月15日前完成买卖房屋的户口迁出,每延迟一日,承担房屋交易总额日5‰的违约赔偿。
    房屋于2014年5月完成房屋过户,但林某并未按照约定进行户口迁出。
    2014年7月,张某将林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林某立即办理户口迁出,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房屋交易总额日5‰的违约赔偿。庭审中林某承认未办理户口迁出,理由是新房房本尚未办理完毕,无法进行户口转移,未办理户口迁出不影响原告子女上学,同时认为双方之间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依法调整。
    【咨询内容】
     一、能否要求法院判决强制户口迁出?
     二、林某向法院主张违约金过高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分析----现阶段法院判决不支持强制户口迁出】
    张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完成户口迁移,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公安机关承担户籍管理职责。户口迁出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无权直接对户口迁移作出民事裁决。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房屋买卖并不必然导致户口迁移,且原告也无法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出卖方迁出户口。
    【律师分析----林某有权就违约金部分请求法院依法调整】 
     张某与林某将户口迁移作为双方之间合同条款,对户口迁移时间以及违约责任进行了详细约定。林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户口迁移,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林某以违约金约定过高为由,请求法院依法调整,法院将综合考量张某子女是否已经办理完入学手续、林某违约行为给张某造成的损失大小,综合裁量。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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