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冬律师,党员,民商法法学硕士,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优秀合伙人律师,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产纠纷律师,上海房屋买卖纠纷律师,上海专业房产、拆迁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特聘咨询律师,“12348”法律咨询专线律师,上海东方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栏目特邀嘉宾律师。&n...[详细]
咨询:父亲用借别人的钱,买了一套房,房子上在他儿子名下,可父亲不还别人的钱,别人有权申请法院执行这套房吗?
上海房产律师回复您收房了物业就可以要求您支付相关物业费了,物业管理法规定:第1年50%第2年75%,第3年100%).未能销售房屋由KFS向物业公司支付全额物业管理费(旧物业法为:物业管理费用住户验收房屋入伙日起计算,所以虽然没有住人的空房一样要交纳物业管理相关费用,不办理入伙手续则由KFS发送的入伙通知书内约定日期开始计算,如住户长期无理由情况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彼此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效存在是商品房贷款合同存在的前提,贷款合同存在的目的正是为了保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
因此,二者之间存在着非常紧密的关系。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故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贷款合同的目的便无法实现,其也自然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买房人有权要求解除贷款合同。
无论是购房合同签订过程中,还是在签订之前,作为购房者其实都应该先对相关问题作出一定的了解,比如对开发商的售房资格、自身情况进行审查,至于购房合同中的条款内容,由于很多时候都是固定范本,往往就补充协议的内容还可以与开发商协商约定,因此建议购房者把重心放在补充协议当中。就合同中比较重要的条款,若自己不好理解,可以要求销售人员作出相应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