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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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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延迟付款违约,法院为何仍判决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协商未成未解除,卖方不应拒绝履行?!
---齐某与石某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二审)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
资金监管支付逾期付款 根本违约 单方解除权 违约金 继续履行 撤销网签 协商变更合同 合同解除权
 
【要点提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买方已支付部分购房款,并明确可支付剩余购房款后,合同应继续履行,卖方不应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某(反诉被告、上诉人)
被告:石某(反诉原告、上诉人)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26日,石某与齐某通过满懿(北京)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居间服务,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齐某以160万元的价格购买403号房屋,2016年3月26日支付定金5万元, 2016年4月21日之前支付第一笔购房款55万元,贷款支付80万元,第二笔购房款20万元于2016年6月1日之前通过资金监管支付,双方于2016年6月10日办理过户手续,石某逾期履行约定义务、拒绝将房屋出售给齐某、擅自提高房屋交易总价,齐某拒绝购买房屋、逾期履行约定义务超过15日的,齐某(石某)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并要求石某(齐某)按房屋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之后,齐某支付石某5万元。
2016年4月18日,办理网签手续时,贷款支付变更为40万元。2016年4月19日,双方在《补充协议》上约定:双方约定过户后在6月13日交房(甲乙双方协商由于齐某贷款金额变动,齐某于2016年4月21日交付石某首付55万元整,于2016年6月19日前交付石某首付50万元)。
2016年4月20日,齐某支付石某购房款55万元。至2016年6月1日,齐某未按约定将资金监管的10万元支付给石某。2016年6月10日,齐某母亲电话要求推迟合同履行或其作为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石某表示可以延期或变更,但应给予其合理补偿。2016年6月18日,双方见面协商,齐某要求继续履行,石某要求加价15万元,双方协商未果。2016年6月22日,双方通过短信继续协商未果,石某建议:继续协商解除合同,退还60万元已付款;或合理补偿继续履行合同;或按160万元签订网签合同配合过户交易。
后齐某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石某依法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配合我将北京市海淀区403号房屋(以下简称403号房屋)过户给我,在房屋过户后即时交付房屋;2、判令石某向我支付超过15日的违约金32万元;3、因石某违约,要求其支付我已付的居间服务费用24000元。
石某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与齐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撤销网签合同;2、齐某支付我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合计32万元。
案情补充:庭审中,齐某明确表示可以支付剩余购房款100万元。
 
 
【案件解析】
一、买方延迟付款违约,法院为何仍判决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协商未成未解除,卖方不应拒绝履行?!
法院(一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齐某未按照约定将资金监管的10万元给付石某后,单方提出推迟合同履行或其作为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在未与石某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仍未继续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逾期履行约定义务,按房屋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齐某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存在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石某要求齐某支付违约金32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鉴于齐某已支付购房款60万元(包括定金),且庭审中齐某明确表示可以支付剩余购房款100万元,在齐某支付剩余购房款100万元后,合同应继续履行,石某不应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故对于齐某要求石某配合过户、交付房屋之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至于石某反诉解除合同问题,法院(一审)根据查明情况,认为石某并未按合同约定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且不存在单方解除之情形,故判决石某要求解除合同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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