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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业主委员会终止条件是什么

一、业主委员会终止条件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7、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8、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二、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权利

  业主委员会是一个代表全体业主物业管理权益的法定组织,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分担。

  业主委员会行使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并与其订立、变更或解除委托管理合同;

  4、审议管家制定的对本小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5、审议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6、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需要的备案材料是什么

  1、物业区域基本情况(四界、门牌、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幢数、总户数、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入住时间、入住率)。

  2、业主或建设单位向区局递交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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