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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本案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具有效力

 本案的焦点是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具有效力。从法理上而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依法成立的合同不能随意变更、解除。但是,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不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了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享有同时向侵权人和保险公司要求赔付的权利。作为法定权利,其不能被随意剥夺。为此,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本着公平合理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保险公司在免责条款中排除了陈某在获得侵权人的赔偿后,依法仍享有的向保险人要求支付保险金的权利,故而该条款无效,对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陈某仍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约定的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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