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卖房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与中介公司打交道需要注意什么
1、核实该经纪公司从事房地产经纪的性。因此,委托**公司办理房地产买卖业务时,一定要看**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经纪机构资质证书,了解它的经营范围,是否有房地产经纪这项业务;
2、在签订买卖合同或委托协议时,需多加注意,对相关的条款(如付款方式,经纪公司的及义务、违约责任“差价”如何处理等)应认真考虑,一定要让律师或了解房地产的人帮忙把关。
无效房介条款你有权说“不”在二手房交易中,绝大多数的委托人(包括买房者和卖房者,下同)都是通过房屋中介进行交易的。委托人和**公司通过签订委托合同来确定双方之间的义务关系。由于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公司通常在交易中占有优势地位,并制定出一些“一边倒”的合同条款。在发生纠纷后,许多委托人认为自己既然已经在合同上签了字,便应当按照事先的约定解决问题,至于自己的损失便只有自认倒霉了。殊不知,并不是任何合同条款对委托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赋予了委托人对无效条款说不的。
无效条款一:“自己交易条款”
所谓“自己交易条款”,就是指**公司与委托人设定一个交易底价,并约定在**公司向委托人支付了该底价后,**公司即取得对房屋的处分权;在**公司不愿以底价成交时,则有权解除当事人的委托。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利用自己特有的地位,人为地将买卖双方隔开。在交易行情高涨时,**公司可以将房屋顺利出手以赚取买卖差价;在交易行情低迷时,**公司则会以无法成交为由终止合同。如此一来,**公司将交易的风险完全推给了委托人。
【点评】其实,委托人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手段摆脱这种被动的局面。依据《民法典》的,中介人仅限于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与委托人直接进行交易。而房屋**公司在法律上就属于中介人。因此,**公司与委托人签订的“自己交易条款”违反了《民法典》的,属于无效条款。在房价大幅上涨时,卖房者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宣告**公司的购房行为无效,并进而收回房屋再次出售;在房价大幅下跌时,买房者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同样可以宣布**公司的售房行为无效,并进而收回购房款以购买价格更为便宜的房屋。
无效条款二:“无效果付酬条款”
所谓“无效果付酬条款”,就是指**公司与委托人约定,即使未达成房产交易,委托人也应当向**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在实践中,**公司通常事先收取委托人一定金额的交易金,并和委托人约定,即使交易不成功,这部分金也不予退还。许多委托人在交易失败的情况下,非但不认为自己可以拿回已经预交的交易金,反而在合同应当恪守的中选择了放弃。
【点评】其实,在交易失败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拿回交易金的全部或部分。《民法典》,“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民法典》这种两分式的立法模式排除了**公司与委托人另行约定报酬支付条件的。因此,**公司与委托人订立的“无效果付酬条款”是无效的。在交易失败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要求**公司返还预缴的交易金,而**公司只能扣除其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至于该必要费用的具体数额,则应当由**公司通过加以证明。
赎楼
房产应在产权清晰无任何抵押贷款债务的情况下进行交易
如房产已抵押应先还清贷款赎出房产证方可交易,否则不能交易
如无法自还贷款,可通过中介借款付利息的方式或寻求其他帮助下进行交易,或在找到合适买家的情况下进行协商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