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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非法转租的判决书

被告签订《租赁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该合同并没有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合法有效。二,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之一是“XX公司管理处的《警告函》”,但《警告函》的发出者是“广州XX休闲阴饰批发商城-管理处”,并不是出租方“广州市XX实业有限公司”,没有证据显示其取得出租方授权,因此其无权就租赁合同一事发函。我方提供的证据《装修施工许可证》显示,原告准备对讼争铺位已经转租的事实,且同意次承租人进行装修,广州市XX实业有限公司还收取了被告拆天花的押金1000元。广州市XX实业有限公司如果认为原告的转租行为侵犯了其权益,可以依据《合同法》以及双方的约定,解除原租赁合同,解除原租赁合同以后,转租合同仍然有效,只不过承租人不能再提供租赁物,合同因履得不能而将被终止,承租人要对次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三,《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发布者是建设部,不属于行政法规,只能属于部门的规章。《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只是一种规范性或示范性的规定。四,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行为,并非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分行为,不能适用该条规定。五,原告提起该诉讼,是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即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属于滥用诉权的行为。六,原告从广州市XX实业有限公司承租来的商铺,每月租金为5748元,而转租给被告后,租金即为26800元,其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原告的合法权益并未受到侵犯。七,《铺位租用合同书》已约定原告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回铺位,因此在没有出现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原告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八,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既无约定解除权,也没有法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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