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见》提出,要严厉标准乡村个人土地确权注销发证行爲,严禁搞虚伪土地注销,严禁对守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置就注销发证。
《意见》明白规则,“关于借户籍制度变革或许私自经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顺序将农民个人土地转爲国有土地、乡村个人经济组织合法出让或出租个人土地用于非农业建立、城镇居民在乡村置办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守法用地,不得注销发证。关于不依法依规停止土地确权注销发证或注销簿标准形成严重结果的,严肃追查有关人员责任”。
2、关于在确权注销中呈现的土地纠纷矛盾,乡村个人土地确权注销的准绳是纠纷矛盾不调停完,将不予以注销发证。有关部门称,目前在全国范围来看,城乡接合部的土地注销确权发证任务做得很好,将爲农民合法维权提供根据。
《意见》规则,关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个人土地,只调查统计,不注销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称号后载明原农民个人称号,以给国度下一步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后妥善处置该成绩提供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