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通常由出租方承担,包括公租房在内的住宅租赁也不例外。公租房内的基本设施如水电设施、供暖设备、电梯等,若出现非人为因素导致的故障或损坏,原则上应由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管理机构负责维修。
对于因承租人过错(如故意破坏、不合理使用等)造成的设施损坏,依据《合同法》第218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承担维修责任,或者赔偿出租人的维修费用。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