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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广州房产律师-房屋租赁中的物业费由谁承担

 【案例简介】2017年初,张某(承租人)与李某(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张某承租李某所有的位于XX小区一单元2号楼101室,租期为两年,合同中约定张某(承租人)承担房屋租赁期间物业费。

合同签订后,李某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张某,并将房屋出租及物业费承担问题告知物业公司。

张某接收房屋后,经李某同意,利用涉案房屋经营私房菜馆。

2017年7月,因菜馆未通过消防安全检查而关闭至今。
小区物业公司多次催收物业费未果,将张某与李某诉至法院。李某向律师咨询:我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的物业费?

 【律师解答】

本案中,针对涉案房屋拖欠的物业费,李某应连带责任。

其一、本案涉及两个合同关系:张某与李某的租赁合同关系,;李某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利要求业主依照《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

其二、虽张某与李某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张某承担租赁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但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李某不因《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内容免除《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缴费义务。

其三、《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承担连带交纳义务。当然,李某在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租赁合同》向张某追偿。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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