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租赁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若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提前解约,首先要看租赁合同中是否有对提前解约的具体条款约定,如有,则按约定执行。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虽有约定但不符合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应当提前通知出租方,并在得到同意后方可解约。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和九十七条的规定,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承租人不能单方面随意解除合同。如果确实需要提前解约,必须提供合理的理由,并经出租方(即公租房管理机构)同意或者符合法定的解约条件。否则,将构成违约,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也有相关规定,对于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擅自转租、出借、闲置公租房,或者逾期不缴纳租金且拒不改正等情况,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有权依法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